北京保监局出台《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北京保监局结合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主要特点及内容包括:
一、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确定申报方式。《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变更等事项申报方式按机构类别采取不同申报方式:A类机构直接向北京保监局申报,B类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申报,C类机构委托保险公司申报。此外,《实施细则》还在代理业务范围、代理关系数量等方面按类别细化监管政策。
二、细化资格审核标准,严把资格准入关。《实施细则》明确试点办法中规定的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准入条件的具体审核标准,如针对“申请机构须主营业务运转正常”的条件规定审核标准为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须达到10万元,事业单位年应税收入总额须达到5万元。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予许可的三种情况。
三、实行分险种管理,明确代理行业类型。《实施细则》针对北京兼业代理市场情况,对机动车辆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严格管理,规定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代理上述两个险种的,代理险种须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并列明了允许代理上述两个险种的行业类型。
四、指定银行管理保证金,落实保证金缴存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北京保监局指定至少两家银行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证金缴存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于取得资格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并凭缴存凭证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五、制定格式文书范本,方便机构申报。《实施细则》根据《试点办法》对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承诺书》、《保险委托代理意向书》、《撤回保证金申请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结清证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表》及《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等文书范本,为申请机构填报提供方便。
六、细化保险代理关系管理,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档案;负责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代理关系和监管报表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和终止代理关系需签订书面协议;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过期、遗失的机构开展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