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北京保监局网站发布公告表示,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双方责任,对银行信息展示、销售人员日常工作等方面提出六点要求。
公告显示,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北京银保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477号)。
《通知》在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双方责任,细化了规范性要求,加强了银保双方沟通与交流机制。
《通知》要求:一是各商业银行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保监会规定内容的《投保提示》,提示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应重点关注的相关内容,如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犹豫期”权利等,以使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购买保险。
二是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使用电子(如液晶显示屏)或其他介质宣传保险产品时,其内容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要求,避免由于宣传不规范而误导消费者。
三是将“投保单信息不真实、投保资料非本人签名、投保人对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作出否定回答、投保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理解不清”等纳入保险公司电话回访问题件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规范开展回访工作,妥善处理前期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禁止销售人员“擅自更改投保单信息、诱导客户填写非真实信息”,以免因投保信息不真实而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五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
六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北京银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销售误导等问题。
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将加强监管交流,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依法严肃处理,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北京银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