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发生里氏5.8级地震,作为补偿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地震保险制度被寄予厚望。2012年9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界发生5.7级地震,震后巨灾保险的话题再次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今年4月初,记者专程赶往云南了解到,这个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跃跃欲试的省份,已经不再满足“纸上谈兵”,而是正在积极敦促这项制度在云岭腹地落地生根。
需求迫切
2008年,全国人民记住了四川汶川;2010年,全国人民又将目光聚焦于青海玉树。事实上,受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和青藏高原隆起的影响,云南是我国大陆乃至全球现代地壳运动最剧烈、地震活动最频繁、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据云南省地震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何蔚介绍,20世纪,云南地区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333次,其中7级以上的大震13次,造成3万多人死亡、近20万人受伤。1970年1月5日,通海发生7.7级地震,造成15621人死亡,列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次地震人员伤亡数第三,仅次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和2008年汶川大地震。
云南发生地震具有分布广、震级高、震源浅和灾害重等特点。云南省地震局统计数据显示,云南平均每年发生5级地震3次,每3年发生2次6级地震,每8年发生1次7级地震。
在云南,盆地面积仅占全省面积的6%,却居住着全省一半以上的人口,而这些盆地的80%有活动断层分布。同时,云南又是一个典型的高原山区省份,河流溯源侵蚀严重、陡坡面大,经常发生滑坡崩塌,地震发生后极易引发其他次生灾害。
“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配置资源的优势,解决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补偿问题,对于云南这样一个地震灾害频繁、受灾严重的省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何蔚说。
而从历史沿革来看,云南在开展地震保险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1986年,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提出将保险机制引入社会抗震救灾体系的设想,并对多次地震进行了保险赔偿。1988年11月6日,澜沧—耿马发生7.6级、7.2级地震后,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首次对7级以上地震进行赔付,及时有效地支持了云南地震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0年9月,云南省地震局和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联合开展了《昆明地区地震保险的科学性研究》,提出把保险机制引进抗震救灾体系、建立和聚集地震保险基金、建立地震保险数据库的设想,为健全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具体方案,取得了开创性和突破性进展,引起国内外保险界的高度重视。1994年,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省地震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再次联合开展《健全完善云南省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完成云南省地震保险基金途径和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地震责任保险特别约定等,并上报省政府。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案未得到实施。但这些研究为云南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步伐加快
2012年初,云南保监局、云南省地震局、云南财经大学和总部位于昆明的诚泰保险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启动地震保险课题研究工作,并于当年11月形成研究成果《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研究》。方案提出,将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并与市场相结合的政策性地震保险资源配置机制;建立政府参与下的保险行业风险共提与跨行业风险分提的经验模式;建立地震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资金运营模式;建立“灾前预防——损失补偿——促进灾后重建”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地震保险功能模式。
随后,在云南保监局和云南省地震局的支持下,诚泰保险研究草拟了云南省政策性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模式机制、组织构建、方案实施阶段、第一阶段实施方案、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体设计和规划,并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了“有关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汇报。
目前,由云南保监局、云南省地震局、云南财经大学和诚泰保险等单位共同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专家组和研究组。这些小组已按照计划,围绕设计和建立云南地震保险巨灾模型、设计地震保险巨灾准备金(基金)、发行地震专项债券、适时组建共保体等内容开展工作。
“诚泰保险已整合总部业管、精算、再保、资金运用等核心人员组成了专业团队,积极推动云南省政策性地震保险。”诚泰保险董事长许雷对记者说。经过一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诚泰保险已经完成包括整理分析云南地震灾害相关数据,研究分析和总结国内现行地震灾害救灾救济模式,研究世界各国地震保险模式,学习地震债券设计、发行和兑付,云南地震巨灾模型选型,模型构架等前期工作,并初步完成住房地震保险的条款设计和地震风险管理模式设计等工作。
许雷对记者说,云南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需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平年积累、灾年释放,低风险区积累、高风险区释放,以积累保释放、以释放促积累的原则;坚持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的原则,促进政府与市场各自发挥资源配置的优势;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支持、非营利性、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风险分散、统筹规划、分段推进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巨灾模型选型、模型构架的前期准备中,项目小组与瑞士再保险、怡安奔福等专业经营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公司、中介公司进行了接洽。“这些国际机构提供的模型和云南实际差别较大,因此最终采取哪种模型还没有确定下来。”一位项目组成员对记者说。他认为,云南地震风险的特殊性注定了必须有专门的针对本地区的地震巨灾模型才能支持地震保险的运营。
力争政府支持
可以说,过去几年,云南各界为实施地震保险制度做了大量研究和充分准备。现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何为东风?接受记者采访的项目组成员异口同声:“盼云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早在今年1月,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保监局局长华日新,云南省地震局副局长陈勤和许雷联合提交了《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建议》的提案,希望云南尽快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
“目前最关键的是要积极争取到省政府的大力支持。”许雷对记者说。他建议,尽早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挂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云南保监局、云南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政府法制办、诚泰保险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地震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地震保险办公室,开展实施方案研究,统一负责全省地震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
除了在省政府支持下设立地震保险办公室等组织保障外,许雷认为,在云南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也离不开中央政府的支持。应由财政出资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和再保体系。具体来说,由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地震保险基金,对试点地区地震保险业务给予条件较优惠的分保政策支持,并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建立配套的地震保险基金。
此外,财政还应对试点地区的被保险人给予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是直接补贴被保险人投保地震保险的较好方式,有利于增强被保险人保费支付能力,扩大地震保险承保覆盖面。而对于资金来源,华日新表示,一是从每年财政预算中确定一定数额;二是从现有维修基金资金中划转。
除了财政支持,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还离不开税收和金融支持。许雷建议,应明确对地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震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政策,特别是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巨灾准备金提取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震保险经营主体应对地震保险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地震保险是一项高风险、易亏损业务,对经营地震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的融资需求,应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发行专项债券。
弥补法律不足
翻阅资料发现,我国目前与巨灾相关的法律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及《防洪法》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此外,还有十来条中央及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以及贵州、黑龙江、海南等多地的地方法规等对巨灾保险有所涉及。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181号)提出“进行洪水风险评估,制定洪水风险区土地利用规划,建立规避、控制、分散风险的机制,探索建立洪水保险制度”。
何蔚表示,目前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还不属于强制性法律条文。2012年11月,云南省地震局将研究成果《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研究》上报中国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进而提出建议,“应在法律制度上对地震保险给予保证。”
2013年初,云南省地震局承接了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方面的课题,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来清晰界定政府各部门职责,应提供哪些优惠政策等。研究成果预计将于今年底完成。
“对于地震保险法律方面的研究,意义不仅仅在于为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华日新认为,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巨灾风险,还关乎城市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对风险进行区划分析和保险业科学厘定费率,可以让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合理。
不过,何蔚也表示,对于地震保险的立法不会一蹴而就。可能的途径是先制定有关地震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将经验通过法律规定下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然后在此基础上有条件时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