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福建召开保险类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总结前段工作的开展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研究今后的工作。会议要求,扩大诉调对接范围,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自觉将诉调对接成果应用于保险实践。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2012年8月以来,在福建保监局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福州市中院民二庭在全省率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共受理法院方面委托调解的保险合同纠纷案28件,其中成功调解27件,成功率96.4%,案均调解为20天,调解申请金额536.8万元,达成协议书后执行金额433万元。这些纠纷的成功调解,为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福建保监局、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领导对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十分重视。为更好地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从业内聘请了69名调解员,从业外聘请了5名特约调解员,并请福州市中院的法官对调解员进行培训,还组织调解员旁听法院庭审活动。
经过剖析28件诉调对接案例,发现保险公司需要重视的问题。
承保过程中免责事项约定不明确。如某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未对自然灾害雷击做出免赔约定,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地工棚内遭雷击死亡拒赔,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条款未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了不利法律后果。
承保过程中特别约定事项不清。如某公司的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确,出险后法院认定同一个人适用5份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了不利法律后果。
承保过程中免责条款约定不明确。如某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中将“住院前三天免赔”列在附件中,未列入特约条款或免责条款,法院认定为无效。
承保过程中业务员代签名。如某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业务员代签名。出险后驾驶员肇事逃逸,虽然条款约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但由于代客户签名,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为此承担了不利法律后果。
保险单证管理方面有漏洞。如某公司在诉讼中始终无法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承担了不利法律后果。
家财险未约定财产清单。如某公司承保家财险时未列明财产清单,出险后,导致损失数量和金额难以确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承保信息不准确。如某公司承保的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清单中仅有姓名,无身份证号码,最后出险人员名字与清单中不相符。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赔或理由不充分的拒赔。一些保险理赔纠纷往往是保险合同双方在责任范围、理赔项目、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进行理赔,往往一概拒赔或拖赔,导致被保险人起诉到法院。
会议还就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免责条款效力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非医保用药赔付问题,商业险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死亡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问题,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加大风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