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上来了,可公司亏损了有啥用?”天安保险辽宁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书君说,“通过分析会这种形式,帮着大家清醒头脑,理性经营,向做得好的公司学习,借鉴经验,这种效果是打价格战得不来的。”
她所说的分析会,指的是锦州财产险行业从今年起开始实行的“财险市场经营情况分析会制度”。
风险自律肯定会是长效机制
据锦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聂敬卓介绍,这个制度就是利用行业协会这个平台,整合保费收入、手续费、折扣系数、件均保费等行业数据,特别是过去一直没有涉足的财务活跃科目(包括工杂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每个月召开一次集体会议,分析市场情况,通过点评各家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来看市场和公司经营的规范度。
“以前各家公司老总老找我说这个说那个,现在我把数据拿出来,老总们听完以后,下面的业务人员再说什么,心里早有了一杆秤。”聂敬卓说,“靠数据说话,让市场主体之间知己知彼,更能强化算账过日子的理念,也能起到共同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的效果。”
人保财险锦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辛晓健表示,前些年行业自律硬性要求多,引导得少。通过分析会这种透明化的制度机制,增强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让各家公司在业务政策、费用配套上更能做到有的放矢。
据了解,在辽宁财产险行业,现在每个月召开这种市场分析会的并非只有锦州一个地方。从去年开始,在辽宁保监局的推动和帮助下,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就已经开始尝试这种方式,今年全省所有行业协会都要这样做。
“风险自律这种方式就像吃中药,效果会慢慢显现出来,但肯定会是一种长效机制。”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方继荣说。
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安排是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实际上却是一种监管思路的转变,即遵循市场规律,持续推动行业由价格自律向风险自律转变。
监管要随市场变化改善升级
据辽宁保监局局长高翠介绍,近年来,辽宁保险业的发展方式正在开始由规模导向阶段向品质导向阶段转化。在这个阶段,价格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竞争手段的格局正在逐步发生变化,而风险管理则日渐得到强化。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市场主体更加注重“算账经营”和内控约束。
“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保险监管也要改善升级,由原来单纯的价格监管向风险管理监管转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增强行业的活力,通过行业的发展来服务社会经济民生。”高翠说,“在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既不放任市场无序竞争,也不能压制市场的有序竞争,从而使保险监管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和科学。”
事实上,这并不是在空喊口号,而是说到做到。比如,2012年,辽宁财产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6.3%,车险保费同比增长仅为5.4%,同时车险费率快速下降,当年全省手续费率上升到了10.7%。对于这种由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主导的销售费用波动,辽宁保监局并没有进行行政干预,但要求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每笔手续费的支付情况,并加大了对亏损机构销售费用的监控力度。这一举措既增强了市场活力,又有效防范了因为数据失真和恶性竞争而造成的经营风险。
“辽宁目前有60家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近2000家,辽宁保监局在职干部只有68名,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如果采取传统的人盯人方式,肯定做不到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只有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监管的实效。”辽宁保监局副局长蔡兴旭说,“保险监管的关键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也正是风险管理监管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因此,在监管方式上,辽宁保监局明确提出了三个“为”,即以非现场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我们力求改变以往那种‘撒网式’监管模式,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科学识别和判断,既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实现差异化监管,同时也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从而降低了监管成本。”辽宁保监局局长助理庞雪峰说。
据介绍,目前在辽宁保险市场中,各家主体经营的差异非常大。比如,有的财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不到90%,而有的公司则超过100%。对此,辽宁保监局财险处处长崔燚表示,必须根据市场的差异化经营来进行差异化监管。“与前些年相比,现在我们在非现场监管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可以具体到每家公司以及每家公司未来的风险。”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坚持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确保监管制度有效落实。”辽宁保监局人身险处处长刘杰说。
制度建设要实现“硬”约束
高翠指出,过去有些问题之所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说明有些政策制度并没有落地,也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对已有政策制度进行修补,从而起到纠偏的作用。
她认为,制度建设是一个“软”因素,但在监管改善升级过程中却是一个“硬”条件,也要实现“硬”约束。只有把制度建设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共同推进,才能实现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的紧密结合。
对此,崔燚也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的一些问题,制度建设是唯一科学的路径。某个违法违规问题如果是一个个性问题,可以认为属于公司行为。但如果是普遍性问题,那就是政策制度的问题了。如果去一一检查,客观条件决定了不可能都查到。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到的公司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在监管上显失公平,也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问题。
据介绍,为了解决虚假赔案、虚假应收、阴阳保单和虚假批单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从2011年起,辽宁保监局开始在财产险行业推行由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车险“到账出单”、500元以上理赔案件100%电话回访、理赔款实名转账等4个子系统组成的“跟单监管”制度,实施两年来,其所要规范的问题,在辽宁保监局组织的现场检查中,一笔也没有再发现过。
“用制度机制去引导和规范市场,从基础抓起,一点一点改变市场,就能真正起到把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作用。”崔燚说。
刘杰则透露,去年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2012年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第三方独立调查结果显示,在承保客户、理赔客户和投诉处理满意度这三类调查指标得分上,辽宁在10个被调查省份中均位居榜首。“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辽宁人身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效果。”
让监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高翠认为,科学的监管制度机制能够把科学的监管思路和原则固化下来,也能对监管权力起到刚性约束作用。在尊重保险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只有把保险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才能使保险监管工作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就是要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来强化依法行政的作风。
据了解,近4年来,辽宁保监局一直在进行审批权、检查权、处罚权和监管权“四权分离”的改革探索,力图通过建立权力制约、分工合作的执法机制,让监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比如,在实行业务监管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后,在行政审批大厅,4名监管干部专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审核和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2012年,辽宁保监局共做出行政许可807件,法定时间内完成率为100%。
而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就是业务监管处室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法制处负责审核案件调查的程序、内容和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提交辽宁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
与此同时,辽宁保监局还建立了专业稽查和业务监管处室双重检查体制,由稽查处负责重大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的现场检查,业务监管处室则负责对经营风险点的现场检查,这样既分工又相互监督,还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不仅避免了交叉检查问题,也使投诉举报的案均检查时间缩减了一半。
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显失公平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辽宁保监局专门制定了《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检查流程》以及《现场检查质量控制办法》,以制度的形式对现场检查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以保证执法尺度和标准的一致。
“按照制度和流程执法,不管谁去查,有问题自然就暴露出来,没有就是没有。以前遇到执法能力强的监管干部,保险公司只能自认倒霉,而遇到执法能力弱的,就有可能侥幸过关,甚至没查到的问题可能比已经查到的问题更严重。”高翠说,“对于问题的处理,我们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处罚委员会开会商量讨论时,按照指引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监管部门轻松,保险公司也服气。”
当然,任何制度机制安排,最终都是由人去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干部的品德、能力和素质就成为关键因素。否则,再好的制度机制也会出现漏洞,打破权力相互制约的基础。
对此,从中长期目标出发,辽宁保监局专门制定了人才培养计划和《职位说明书》。人才培养计划从组织层面为干部科学规划职业生涯,72个职位说明,岗位职责是什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应该学习什么,都讲得清清楚楚。
“无论是保险监管,还是干部人才队伍培养,以及对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我们都是制度先行。”高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