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7]113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银保险、中国人保寿险、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监管小组: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有效保护和开发保险资源,保证各项创新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局对《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要对在辽宁保监局正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清理,对年末即将到期的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二、对需要展期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各家保险机构要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报送展期备案申请,到期未办理展期备案申请的或试点不成功的项目我局在政策上不予保护。
三、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文件中季度总结汇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的推进、跟踪和总结工作,在每季度末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局。
四、此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辽宁保监局。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情况表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合理有效开发保险资源,建立完善创新保护机制,保证各项创新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试点项目”是指由保险经营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并在辽宁保监局备案的,在经营管理、业务领域、产品服务、营销体制、方式、渠道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
第三条 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创新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前进行充分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开展各项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创新试点项目实施前一个月,项目所属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实施的,还须提供双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与相关单位达成实质性合作协议的文件资料。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的具体承办机构、部门和人员、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试点区域、试点期限、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需要的政策支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报告的内容。同时有多个试点项目的,应分别提交备案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备案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项目,经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辽宁保监局将给予备案:
(一)具有创新试点价值。
(二)前期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具体,要件完备,具有可行性。
(三)单个创新试点项目试点区域一般不超过两个中心城市或县区(对地方政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或总公司统一在全省开展的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可适当扩大)。
(四)首次备案试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与其他已备案创新试点项目不存在冲突。
(六)辽宁保监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同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填写备案表中辽宁保监局意见,加盖辽宁保监局公章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留存后,返还申请备案的保险经营机构,同时抄送其他保险经营机构。
第七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创新试点项目,辽宁保监局不予备案。
第八条 经辽宁保监局备案后,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与试点区域监管小组和保险行业协会取得联系,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市监管小组和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协助保险经营机构与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争取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创新试点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辽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鼓励支持政策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对已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下列鼓励支持政策:
(一)期限保护权。对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保护期政策。对其他公司在同一业务经营区域采取同一方式开展的同类试点,不予备案批准。但保护期不超过备案试点期限。
(二)专属代理权。对开展创新试点项目的保险机构同保险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代办单位建立的业务营销渠道给予专属代理保护。
(三)优先审批权。对于创新试点项目的产品备案、机构设置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批准。
(四)优先协调权。对于创新试点项目,优先提供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支持和行业推动等支持政策。
第四章 创新试点项目职责分工与考核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业务对口处室负责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审核、政策支持以及试点项目的推动等项工作;试点项目所在地区监管小组根据辽宁保监局试点项目对口业务处室的安排,具体负责试点项目跟踪、督办、协调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所在保险经营机构负责试点的前期准备、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沟通协调、政策争取、对外宣传、总结汇报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实行按季总结汇报制度,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每季度末将试点项目的进展状况、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经验等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推进工作纳入辽宁保监局、驻地市监管小组、保险行业协会和项目经办保险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和终止
第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创新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辽宁保监局进行展期备案。展期备案须提交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备案报告除第四条所述内容外,还须包括前期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和展期原因说明。辽宁保监局同意备案的,鼓励支持政策继续有效,但试点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情况,辽宁保监局通知各保险经营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创新试点项目期满未进行展期备案,或创新试点项目已取得成功经验可以在全省推广,或出现试点不成功等其他需要终止备案的情况,由辽宁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备案并取消鼓励支持政策。对创新试点项目的终止情况,辽宁保监局通知各保险经营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创新试点项目终止后,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总体运行情况、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情况、获得的政策支持、取得的经验、项目推广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总结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辽宁保监局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