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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10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