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7]92号
各市财政局、动物卫生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尽快建立,促进我省生猪保险体系建设和生猪养殖工作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推进我省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有效促进能繁母猪生产,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支持“三农”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特制定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稳定猪肉市场,妥善解决生猪供应问题等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民生活,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做好开展工作。
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三、运作方式和试点安排
(一)运作方式。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共保方式进行统一运作,并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政府财政部门对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二)试点安排。本着“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第一阶段确定锦州市、辽阳市、铁岭市和朝阳市为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开展时间为2007年8月-12月。第二阶段覆盖我省年出栏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时间为2008年1月-4月。第三阶段从2008年5月开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能繁母猪保险。
四、能繁母猪保险开展办法
(一)保险标的。可投保的能繁母猪是指具有繁殖能力,并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条件的母猪。能繁母猪饲养圈舍须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存栏量须在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以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导致的保险母猪死亡为承保责任。
(三)保额及费率。能繁母猪保险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保障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按照每头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的标准进行承保。
(四)补贴办法。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从事生猪生产并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给予保费补贴,其中,省、市财政负担80%,农户负担20%。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将根据年度计划于每年初预拨至各有关市财政局,并于年终据实结算;市财政与相关保险机构的保费补贴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风险管理。一是参保能繁母猪应当按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规定实施有关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保险期限内需按要求实施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二是有关保险机构要与各地动监部门密切配合,在确保科学合理、规范经营前提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为广大养殖户投保能繁母猪保险提供便利;同时,为保证服务质量,要共同建立理赔服务承诺制度,出现因动物疫病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情况后,动监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疫病鉴定工作,保险机构必须在疫病鉴定结果出具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定损、理赔工作,确保赔款及时到位,为养殖户尽快恢复生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三是辽宁保监局会同省动监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共同研究对动监部门提供的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给予必要支持的实施办法。四是当出现疫情时,对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未患病的保险母猪进行捕杀的损失,保险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的有效机制,保障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副省长召集,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辽宁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动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在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二是各地区要参照省里的工作模式,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三是财政、保监、动监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推动工作,支持动监部门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各部门间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各部门职责
(一)辽宁保监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强化对有关保险机构的监管,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
(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省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并指导、监督有关市财政部门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三)省动监局负责建立健全防疫工作体系,指导各地动监部门做好保险母猪的检疫及免疫、消毒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证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