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稽查〔2013〕22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公司提高自我管控水平,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为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运用保险资金开展业务的子公司。
本次检查的时间区间为2012年,包括2012年已实际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2012年已实际开展但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二)检查重点
1.内审组织体系情况。主要检查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情况。一是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建设、人员构成以及成员专业知识等情况。二是审计责任人。重点关注审计责任人职位设立、审计责任人任职、审计责任人任免及向保监会报告等情况。三是内审部门及其人员配备。重点关注内审部门设置、审计部门独立性以及内审人员配备的充足性等情况。四是内审职责与权限。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审计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在内审方面的职责,以及履职情况。五是内审工作机制。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听取审计责任人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议、审计责任人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情况。六是内审制度建立情况。重点关注内审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操作规范、审计复议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2.内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检查公司内审项目质量及报告报送情况。一是内审计划制定及落实。重点关注年度内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监管部门要求的各类审计项目开展情况等。二是内审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重点关注内审项目立项、审计证据获取、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起草、问题跟踪整改等环节遵循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等行业稽查审计标准的情况。三是报告报送。重点关注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3.内审结果运用情况。主要检查公司内审结果利用效果,包括组织整改、责任追究以及辅助管理决策等情况。一是问题跟踪整改。重点关注公司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后续审计情况。二是责任追究。重点关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三是辅助管理决策。重点关注内审结果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决策依据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4月至7月,公司组织开展自查、处理和整改工作。
2.监管部门督导阶段:2013年5月至7月,监管部门依分工和授权督导公司自查和整改工作。
3.监管部门抽查处理阶段:2013年8月至11月,监管部门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及报表,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
二、公司自查相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公司总公司负责统筹此次内审自查工作,要立即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审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牵头成立统一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系统各子公司的自查工作,各子公司可不再另行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各保险企业集合可参照上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行。
2.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公司要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实施方式、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等内容。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所列的自查重点。
3.注重效果,督办抽查。各公司要认真督办其各级机构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派工作组现场抽查自查情况。抽查的范围应覆盖到不低于20%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总数量少于8家的应当全面覆盖;单一省级机构抽查的审计项目比例不少于10%,审计项目不足20个的应当全面检查。
4.分清责任,严肃整改。各公司要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不同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整改。对制度机制和经营管理存在漏洞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对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机构现任负责人要对审计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自查材料报送要求
1.报送时间及方式。各公司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统一将本系统自查报告及报表报送至中国保监会稽查局,并将电子版发送至jichaju@circ.gov.cn。各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报送。请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报告附表1、附表2、附表3的电子表格。
2.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及报表(附表1、附表2、附表3)两个部分。
自查报告至少应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公司组织领导、自查范围、自查内容和工作开展方式、抽样比例等情况。二是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各公司要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7〕26号)、《保险稽查审计指引》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重点内容逐一检查,说明自查发现的问题、性质、涉及金额、涉及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并查找原因。三是处理情况。要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逐案描述具体的处理依据、处理对象(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处罚措施及落实情况。四是整改措施。要逐案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尚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等。整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客观划分责任,不得把所有责任全部归咎于内审部门。
3.签发要求。报送保监会的自查报告及报表应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对报送保监会的自查报告及报表签发,并负最终责任。
监管部门将检查材料报送情况,如发现报送不实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监管部门督导抽查要求
(一)督导要求
1.职责分工。保监会稽查局统筹此次内审检查工作,并负责督导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企业集合的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查工作;各保监局根据授权负责督导其辖内其他法人机构的自查工作(具体分工见附表4)。
2.督导方式。监管部门通过调研、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督导。
3.督导覆盖面。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覆盖面不低于40%,不足2家的应全面覆盖。
(二)自查报告评估
1.数据提取。保监会稽查局将各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及报表在保监会内网公布,请各保监局自行从网页上提取本辖区的相关材料。
2.评估要求。保监会稽查局负责评估审核各公司自查报告及附表1、附表3的质量及报送情况,各保监局负责审核评估辖区内分支机构审计项目(即附表2)的质量及报送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的,应退回公司要求其重新上报,并视情况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高管人员责任。
(三)抽查要求
1.职责分工。保监会稽查局负责抽查各公司自查报告及附表1、附表3的质量及报送情况;各保监局负责抽查辖区内分支机构审计项目(即附表2)的质量及报送情况。
2.抽查重点。总公司层面,重点抽查公司内审自查组织开展情况、内审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监管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内审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分支机构层面,重点抽查审计项目,关注内审工作质量,以及对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抽查覆盖面。各保监局抽查产、寿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数量各不少于2家;每家分支机构抽取的审计项目不少于10个,审计项目不足10个的应全面检查。请各保监局于8月20日前将抽查对象名单报至保监会稽查局。
(四)抽查报告报送
请各保监局于10月30日前将抽查报告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ichaju@circ.gov.cn。
抽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抽查工作的组织情况。二是抽查对象自查工作评价,包括自查范围的全面性、自查方法合理性、自查工作的有效性,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责过程是否权责分明,整改措施是否发挥查错纠弊的功能等。三是抽查审计项目质量情况。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全面性,以及审计项目实施的合规性、操作的规范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四是抽查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如存在发现重大问题瞒报、漏报的情况等,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等。五是对辖内法人机构内审工作以及加强内审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
(五)其他要求
一是突出督导和抽查的重点。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选定督导和抽查的重点公司和机构,确保督导和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代表性。
二是加强分析研究。监管部门要在抽查过程中追根溯源,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整改不到位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和改善公司内审工作质效。
三是鼓励自查自纠。遵循“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对敢于暴露问题、率先严格自查自纠的公司要鼓励。对公司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效果较好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抽查发现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 人:陈婕妤
电 话:010-66286017
电子邮箱:jichaju@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