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0〕88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贯彻落实经营标准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提升行业意外险经营水平
——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7月12日)
同志们:
去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首次提出了经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单证、出单、销售、财务、查询和产品管理等六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经营标准》下发之后,我在不同的场合也听到了许多反映,有些公司和保监局认为《经营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保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也有一些公司和保监局认为《经营标准》的门槛太高,根本做不到。在起草这个《经营标准》的时候我的态度就很坚决,对于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毫不留情,坚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时隔近一年的时间,今天我们召开这个视频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要全面总结《经营标准》下发以来全行业贯彻落实的情况,交流好的做法,曝光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继续深入贯彻执行《经营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经营标准》,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可能有的同志会问,从保费收入来看,意外险只占保险行业很小的份额(2009年为2.07%),为什么保监会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来制定一个《经营标准》,花这么多人力物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声势浩大的现场检查,甚至今天还要针对意外险的规范问题召开一个专门的视频会?我想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意外险业务本身来看,尽管规模较小,但意外险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是最能够凸显保险业保障功能的重要领域。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意外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短则几天,甚至几个小时;二是保费便宜,保额较高,保障功能强;三是条款简单,投保简便,适合人群广泛,社会影响力大。事实上,很多人认识保险就是从购买意外险开始的,意外险产品也成为各公司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敲门砖。可以说,一提到保险,除了交强险外,知名度最高的保险产品就是意外险。过去几年,保险公司通过航意险、学平险、乘意险、健意险等业务在重大事故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得到受灾群众、社会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比如,我在宁夏参加自治区活动,当地人对保险的印象就是当年的空难,保险公司在其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邹家华副总理对此事高度肯定。其他案例比如,保险公司在2002年“5·7”空难和2004年包头空难中分别给付了1000万元保险金;印象比较深的是2003年衡阳“11·3”特大火灾,事件发生后,20名消防官兵殉职,正当省委省政府为如何处理这件事情为难时,保险公司为20名殉职消防官兵共给付600万元保险金,为问题的处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保费规模不大,但是保障能力比较强,社会影响力比较大;中国人寿在2005年黑龙江宁安洪灾事故中为93名遇难学生提供了100多万元赔款。
第二,从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来看,意外险是保险行业内部竞争最为激烈,违规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2003年开始,产险公司经核准可以经营意外险业务,这使意外险经营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竞争促进了意外险这一领域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产品、销售模式和服务的创新;但是,竞争也加剧了一些问题的产生。特别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竞争仍然停留在价格、手续费层面,竞争的手段仍然是较为粗放和低级。总体来看,意外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缺乏定价基础,费率浮动范围过大,既有定价过高,被媒体和社会指责为“暴利”的产品,如航意险。也有定价过低,几乎属于“赔本赚吆喝”的产品,这在团意险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湖南局曾经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团体意外险费率最低下浮达81.62%,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价格一下降低那么多让外人看起来确实不太好;某地意外险招标时,当地保险公司报价的差额甚至高达上百倍,中间相差那么多,让外人看来我们行业的确不是一个很科学的行业。二是单证管理混乱,单证领用发放没有记录,一些已经停止使用的保单长期流失在代理机构或个人手中,一些基层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还私自印制保单,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三是信息系统不完善,一些业务和一些环节仍然以手工方式管理,单证、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对接。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存在撕单、埋单、阴阳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公司还采取虚挂应收、虚假批退、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挪用保费。五是由于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管控不力而引发的各类问题,包括非法转代理、跨经营区域销售、将保险业务委托给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销售等。此外,一些商旅公司等中介机构低价从保险公司批发团体意外险,再与其他旅游、救援等服务捆绑在一起以会员卡等名义向个人销售,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过去几年意外险被曝出许多负面新闻,例如针对航意险,2001年以来几乎每年都会遭遇媒体曝光,耗费了大量监管资源,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三,从保险监管的目标来看,整顿规范意外险能够很好地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了保险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那么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认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终的目标。过去一段时期,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是财务风险,包括经营亏损、利差损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等,以致保单将来可能得不到赔付。为此,监管的侧重点是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这实际上也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具体体现。当前阶段,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大大增强,偿付能力基本充足,监管的重点在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将更加直接地关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客户服务行为,向消费者提供更加直接、更加广泛、更加全面的保护。保监会近年来下发的多个文件,采取的多种措施都是基于上述目的。
从意外险监管来看,2007年,针对原有航意险产品保障范围过窄,费率过高等问题,保监会废止了航意险行业指导条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险替代产品,丰富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多种需求。这是针对意外险一个具体产品的监管举措,其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这项规定出台之后,的确促进了替代产品的发展。目前,从过安检开始,到出机舱门的传统航意险已经大幅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保险期间更加灵活,保费更加低廉,保障程度更高的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在对销售行为的监管方面,针对部分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时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这一问题,2009年1月,我会发文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意外险,叫停了不记名承保这一方式。2009年8月我会又出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从单证、出单、销售、产品等各个方面全面规定了意外险的经营标准。可以说,意外险的监管始终遵循的思路就是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消除一些市场上不合理的做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前一阶段贯彻落实《经营标准》的总体评价
(一)取得的成效
《经营标准》出台以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都高度重视,开展了大量工作,推动《经营标准》各项要求在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层面的贯彻落实。
从保监局方面,各保监局都能从促进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扮演好意外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现场检查与窗口指导相结合,行业规范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通过多管齐下,推动辖区内保险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标准》,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如北京、福建等保监局抓住乘意险、学平险、航意险等社会影响面广的重点险种,在《经营标准》框架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监管规范要求。浙江局抓住单证管理这一高风险问题,开发了意外险单证监管信息平台,监测意外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保险机构单证使用情况。深圳保监局通过媒体发布《关于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5类典型造假手段和12种防假招术等。
从保险公司方面,各公司在总公司层面均成立了由一名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省级分公司层面也按总公司统一部署相应成立了专项工作组,负责本辖区贯彻执行《经营标准》工作。各级保险机构在上下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全行业意外险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
总体来看,《经营标准》的实施对提升各公司意外险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各公司管理层对依法合规的重视程度,规范意外险市场经营行为起到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信息技术手段在意外险领域的应用,对于提高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防范经营风险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保险业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销售的是保单,是一种无形商品,是长期信用。对于这样一个行业而言,信息技术系统的全面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的讲,我们保险业在信息技术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这些年各保险公司纷纷加大了对核心业务的投入,例如寿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业务、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等,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可能还相对走在前面,但对于意外险等规模较小的传统业务,可能由于大家已经习惯了传统的手工管理的做法,也可能是觉得这个业务规模小,不足以引起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导致这一业务领域管理模式仍然较为粗放,管理手段仍然较为落后,违规问题仍然较多。《经营标准》的核心就是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意外险领域的应用,完善保险公司及其中介代理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并辅之以保单查询系统,降低保险公司撕单、埋单、坐扣、随意批发打折以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经营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均在单证、出单、销售、查询、财务等各个方面加大了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在单证管理方面,除个别公司外,绝大部分公司均建立了统一的单证管理系统,保单等重要单证实现上机管理,对单证基本能管到四级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或最终使用者;保单基本做到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大大降低了分支机构自行设计印刷单证的风险。在系统对接方面,各总公司从技术层面均能实现出单系统和业务系统实时对接,单证系统和出单系统、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在出单模式方面,尽管在个别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各公司均针对不同销售渠道开发了不同的出单系统,电子化出单全面推行。
可以说,《经营标准》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信息技术手段在意外险领域的应用,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撕单埋单、坐扣保费、虚假保单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推动了各公司进行技术创新,使《经营标准》提出的各项要求在技术层面均能够实现。
和过去相比,《经营标准》的执行对各公司而言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有手工出单模式需改为电子化出单;二是要求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各系统之间实现无缝对接。
从检查情况来看,上述要求在技术层面完全能够实现。各总公司均开发了多个出单系统以满足标准提出的电子化出单要求,并能够实现标准所要求的系统对接和数据要求。例如,太平洋人寿开发了区域集中出单、柜面出单、在线出单、激活出单、乘意险实名出单、银(信)保通出单、旅游险传真出单、即时保移动出单等八大出单系统,电子化出单手段能够全部覆盖意外险各渠道及各险种;人保产险开发了移动出单模式、e-life平台、e购卡网上业务等出单模式;中国人寿开发了无线终端销售系统、互联网销售系统、银保通系统、激活卡销售以及嵌入式网络销售系统等出单模式;太平洋产险开发了激活式保险卡系统、快易保、银保通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平安养老开发了快易宝出单系统和网络出单系统。各公司采用的上述电子化出单手段从技术手段上均能实现保单信息实时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系统和单证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并能满足《经营标准》提出的保单查询要求。
在实践中,大部分公司在大部分地区均能实现《经营标准》所要求的联网出单和数据实时对接要求。例如太平洋人寿无锡、苏州等地乘意险数据十秒内就能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洛阳客户5分钟以内就能查询到乘意险保单信息;人保产险福建分公司、国寿产险北京分公司、以及平安养老北京分公司乘意险业务均能实现数据实时进入核心系统。
3、提高了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及中介机构的管控力度,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推行《经营标准》的过程中,很多公司也逐步体会到《经营标准》的推行对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一些公司借《经营标准》实施之机,对全系统短险单证进行了全面清理、回收、销毁,大大降低了意外险单证长期流失在外脱离管控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例如,太保寿险通过先外后内、自下而上拉网式清理,收回已停用各类重要单证,数量非常大,对于公司有效地规避风险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控制了单证的风险。一些公司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自上而下的电子化出单系统,加大了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为总公司逐步上收分支机构管理权限,实现全国集中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一些公司通过规范管理,降低了意外险费用支出水平,提高了意外险经营利润。
4、提高了意外险经营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质量,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经营标准》将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保单查询服务作为经营意外险的要求之一。目前,绝大部分公司的绝大部分险种均能够实现电话实时查询和网络自助查询。查询功能的实现,既能够帮助消费者及时了解是否在合法的销售机构购买了合法的保险产品,防止购买到假保单;也有助于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外部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意外险业务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存在的问题
检查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刚才也都一一通报了。总体来看,直销业务好于中介业务,个险业务好于团险业务,长期险业务好于短期险业务。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集中在旅游景点意外险、乘意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主要问题包括:单证管理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私印保单现象;一些业务未实现系统联网出单,系统对接不到位;部分公司意外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存在虚假业务、虚假套费等问题。
尽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大部分都发生在基层机构,但究其原因都与总公司管控不力有关。具体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部分总公司合规意识较差有关。部分公司在总公司层面都开发和升级了信息系统,提供了满足《经营标准》要求的信息技术手段,但在技术和系统控制上并未杜绝不合规的方式,给分支机构留下违规经营的空间,甚至默许或者纵容分支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例如一家公司开发了移动POS机出单方式,这种方式本来能够较好地实现《经营标准》要求,但下发给各分支机构的移动POS机既能够联网出单,也能够脱机打印,分支机构往往都采用脱机打印,这也导致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二是与部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较差有关。有的公司,特别是一些老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或者是管理体制的原因,尽管总公司执行《经营标准》态度较好,但对分支机构管控力度较弱,导致部分分支机构对《经营标准》不够重视,贯彻执行不到位。三是与部分总公司费用管理体制有关。目前大部分总公司对意外险的费用管理实行费用包干制,总公司留几个点,将剩余的费用全部打包给分支机构,因此对于很多基层机构而言,意外险成为创费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种费用管理体制成为基层机构违规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
尽管规范意外险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部分公司和部分保监局,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疑惑。
一是如何看待规范意外险业务和保费增长之间的关系。按理说,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不能因为说为了维持增长就去违规违法。有些同志认为,《经营标准》对一些险种和销售渠道标准过高,将导致意外险业务规模的大幅下滑。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来看。一方面,《经营标准》提高了意外险的准入门槛,肯定会有一些公司由于技术手段达不到《经营标准》要求,或者受制于成本的约束,选择退出了一些业务领域,这些公司可能在短期内比较难受,我觉得这个也正常,通过这样一个准入的门槛,使大家的业务能有一些细分,根据公司的特点、资本实力、技术实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业务。但从另一方面,也为一些经营较为规范,基础相对较为扎实,技术投入较大的公司获得竞争优势创造了机会。我们就看到有这样的公司,抓住规范的契机,加强内部管控,优化系统和流程,强化分支机构管控,效果很不错,而且在一些方面已经占到了一些优势。从全行业来看,规范经营对于一个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一定是有益的。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就是要创造一个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依靠打擦边球和违规手段而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事实上,从今年全行业意外险保费数据来看,并没有出现下滑,前5个月意外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增幅和过去几年基本保持一致。我想,如果我们的意外险做的品质越来越好,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高,我们的业务会越做越大,所以我觉得规范市场与保费规模两个问题不应该对立来看。
二是如何看待规范意外险业务和扩大保险覆盖面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乘意险、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上。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标准》严格要求意外险实名制联网出单,这在乘意险、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领域难以实现,如果严格执行《经营标准》,这类业务将急剧萎缩,不利于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这里我要说,这个覆盖是不是消费者要求覆盖的,还是说你强制消费者购买的,我看有相当多的是强制的或者半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在现阶段,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有必要在一些领域采用类似于“半强制”的方式销售意外险,我认为这是不成立的,这类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被保险人身份信息,被保险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二是不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要素的规定;三是保单信息不能完整及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导致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四是赔付率过低,手续费过高,相当一部分保费流入到了代理机构等中间渠道,实际上也侵害了被保险人权益。尽管乘意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确有其存在的意义,特别是在过去发生的一些事故灾害中,保险业积极理赔,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这类业务如果只能以欺骗的方式存在,只能通过所谓“半强制”的方式发展,那也没有什么继续存在的价值。从长远来看,规范经营和扩大保险覆盖面并不矛盾。我们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较长期限的综合意外险,拓展更加便捷的销售渠道,降低费率特别是降低手续费率,把实惠真正给予消费者。
三是如何正确划分意外险和责任险的界限问题。过去有一类业务,由车站、出租车公司等经营性单位投保,为所有乘客、旅客等投保团体意外险。这类业务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责任险的范围,但很多投保单位出于规避责任的原因更愿意选择意外险,长期以来行业也默许了这种做法。一些保监局也认为采用团体意外险投保,由投保单位缴纳保费,不存在侵害被保险人利益问题,建议仍然允许这类业务存在。我们认为,这类业务不能用意外险承保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从法律要求来看,如果用意外险承保,那么必须符合《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死亡保险金额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经营标准》并没有提出比《保险法》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仅仅只是将法律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二,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度来看,很多车站未向乘客告知已购买团体意外险;一些车站将团体意外险的费用包含在车票价格中而并没有明示;一些车站在已经为所有乘客投保团体意外险的情况下,在售票窗口还继续采用“半强制方式”销售乘意险。这些做法又何谈保护投保人利益?因此,对于这类业务,我们应该坚持依法监管,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开展业务。尽管大家都觉得这是一件小事,几元钱的事情,几十元钱的事情,但是作为消费者在他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媒体对行业、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督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尽管只是芝麻粒大的一件事情却会对行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经营标准》的几点要求
目前,尽管全国范围的意外险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已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着监管尺度的放松。下面,我代表保监会提几点要求。
(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工作。
整顿规范意外险不仅是保监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一方面,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经营标准》,将其作为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意外险领域的假保单、假数据,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制度基础;同时还将针对定价基础缺失、价格混乱、部分险种赔付率过低等问题研究长期治本之策。全行业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正确认识《经营标准》出台的深刻背景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工作。
会后,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次会议精神,以下发文件、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传达,保监会也将及时下发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对于通报的各项问题,各公司要认真整改,各保监局要及时跟进各公司整改情况。未被通报的公司也要对照检查,确保意外险业务符合《保险法》和《经营标准》要求,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保险公司要规范经营,加强管控。
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经营标准》各项要求。特别是针对乘意险、航意险、景点意外险、学平险等违规问题较为突出的险种,要重点整改。达不到《经营标准》要求的,要主动停止业务;部分要求能达到,部分要求达不到的,要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展业务。
二是要加强管控。检查发现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总公司层面基本能够达标而基层机构不能达标;部分分支机构能够达标而另一些分支机构不能达标。究其原因,还是各总公司管控不力。各公司要以规范意外险为契机,加大对分支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管控力度,对于达不到《经营标准》的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坚决停止业务。
特别强调一点关于尊重监管的问题。过去有的公司对监管是不够尊重的,甚至行为还较为恶劣。有的公司对监管规定视而不见,纵容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面对一项新出台的监管规定,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改进自身管理,而是想方设法寻求特殊政策。希望各公司能够首先端正态度问题,认认真真依法办事,踏踏实实尊重监管。其实无论是保监会出台的行政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凡是会对行业产生影响的,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充分听取大家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各公司可以畅所欲言,提出不同意见。但监管规定一旦出台,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要四处找关系,要求一些特殊政策。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持续监管
一是要依法监管、严格监管。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经营行为要坚决制止,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意外险监管而言,希望各保监局按照《经营标准》要求掌握统一的监管尺度,对于达不到《经营标准》要求,不符合《保险法》的,就应当坚决予以制止。不要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根据市场传统的做法,对一些明显不符合《经营标准》要求的业务开口子。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处罚要公平。下一步,保监会将对总公司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保监局也要按照《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此次现场检查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是要重点做好几个特殊领域的监管工作。第一是做好卡折式业务停止销售以后的规范工作,特别是要督促保险公司清理回收保险单证,防止由于单证流失在外而引发的风险。第二是在开学前督促辖内各公司做好学平险业务的规范工作,防止在新学期来临之际发生负面事件。第三是加强对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的规范工作,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除此而外,对于其他领域,各局也应当常抓不懈,巩固成效,推动意外险业务整顿规范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要充分利用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近年来,媒体对意外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反映的大多是各类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这的确给保险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媒体曝光一些负面消息没什么不好,这起码说明保险行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更何况媒体曝光的问题大多也都很中肯。希望各保监局要善于利用媒体的作用,对行业内的问题不偏袒、不护短,在做到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将这些信息主动曝光给媒体,依托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来警示市场,达到巩固放大监管效果、提高监管威慑力的目的。
同志们,整顿规范意外险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我们要改变行业已经延续了二三十年的传统但不合理的做法,要提高经营门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整顿规范意外险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业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大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共同努力,努力推进保险业意外险经营管理水平早日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