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是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繁荣的时期,其主要特点:一是保险立法更加完善。除1929年公布的《保险法》,由1937年修正公布外,国民政府的其它几部主要法律如《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实施法》,《简易人身保险法》等也在这一时期公布实施;二是外商包销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在保险市场占绝对优势。到1937年,仅在上海的外商保险机构就达126家。当时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高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费的75%;三是民族保险业得到了发展壮大。据1934年《中国保险年鉴》载,到1935年国人开设的保险公司已达3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