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经营逐步有了法律规范。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务部。1904年,设立法律修订馆,拟定了《保险业章程草案》。1910年,日本人参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颁布。
1913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中倡言:应尽快制定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法规。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聘请法国人爱思嘉拉为顾问,拟定《保险契约法草案》。由于1928年北洋政府瓦解,此法未获公布。
1918年,《银行周报》刊登北洋政府农商部拟定,1917年法制局修订的《保险业法案》,共42条,规定外国人经营保险业,应呈报农商部。
1935年7月5日,首次公布《保险业法》。1937年1月1日修订后再次公布,共7章80条,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罚则、附则等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