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经儿子同意,将儿子的赔偿款为孙女办理保险,儿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10万元。
2008年4月5曰,原告李山(化名)在新疆打工期问,不幸从五楼坠落地面,致使高位截瘫。经与雇主协商后,由雇主于2008年5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工伤赔偿款32.8万元。该款由第三人李猛(化名,原告之父)代领,后其于2008年6月8日以原告名义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原告之女办理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100份,每份1000元,合计保险费100000元,以原告名义在该合同相应位置署名后,并于同日将其所占有的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中的100000元交纳了保险费。原告得知后,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第三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l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李猛在未经原告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并私自将其占有的原告之工伤赔偿款100000元支付了保险费,第三人该行为应属无处分权的行为,且在事后未经被代理人即本案原告李山的追认,故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即原告李山不发生效力,因此,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所交保险费100000元,理由正当。
据此,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