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被保险人沙某,女,45岁,某保洁公司保洁员,2009年10月10日投保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60万元。一周后保险公司接到其家属报案:沙某于10月13日14时意外遭遇车祸,不幸当场死亡。今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身故理赔金。
案件调查
为何刚刚投保三天,沙某恰就“意外发生”车祸呢?以上案件涉及赔付金额巨大,对此调查员迅速展开核实工作。首先,调查员前往受理沙某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行人的措施,导致行人沙某当场死亡负主要责任;沙某在非人行横道路段未确认安全横过马路,对于事件发生负次要责任。经交警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沙某家属25万元,赔偿协议于10日内履行,双方就此无异议结案。
随后,调查员走访肇事司机。司机谈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驾驶车速过快是部分原因,但已提前注意到一行人要“横过马路”,同时感觉其是故意伺机被撞的,由于事发路段未有监控装置(电子眼),无奈只能按照协议赔偿对方。
调查员关注到此“交通事故”事发蹊跷,应有必要对沙某生前家庭情况作一了解。调查员得知沙某家中共有4人:丈夫因脑血栓一直偏瘫在床,多年来已花费近30万元;大儿子24岁,大学专科毕业后一直待业;二儿子20岁,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脑震荡后遗症,生活也需有人照料;沙某为某保洁公司保洁员,月收入仅1000余元,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当调查员问及对沙某车祸身故经过有何看法时,大儿子默不作声,倒是二儿子突然冒出一句话:“我妈妈出事当天给我们写了一封信”。调查员抓住话题深入调查,果真在沙某遗像后面找到一封“信件”。信件正为沙某所写,内容大意为感觉生活经济压力大,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和信心……,2009年10月1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60万元。内容还提及将通过车祸实施“真自杀假意外”获取身故赔偿金的事宜。“信件”最后写到:“命运不公,10月13日 8时诀别。”
调查员对“信件”拍照取证后,又走访沙某生前工作单位。同事均表示:沙某曾谈论家中困境,且近期多次说过厌世的话语。
根据以上掌握的证据资料,调查员会同理赔医生分析后,决定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在与沙某家人沟通后,家属接受拒赔结论。考虑到沙某家中现状,保险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募集捐款一万元留其家用。
启示
沙某以生命的代价诠释了作为妻子、母亲对家人的热爱之情,但通过投保保险实施“真自杀假意外”欺诈骗取理赔金实为不妥。此案例也暴露出保险公司未开展承保调查工作存在着的理赔风险,倘若在投保前对沙某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进行深入了解,显然其投保60万元身故保险金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由本案意外险推广开来,保险公司在售卖其他保险产品(寿险、重疾、医疗险等)时应适时开展承保调查工作。目前《保险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抗辩期为两年,内容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这就迫使保险公司现应着手开展承保调查工作,树立风险在源头把控的理念,在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础上,全面询问引导他们如实告知,系统分析提升保单承保质量,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理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