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开始把船舶保险当作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进行批判,要求取消船舶保险。交通部军管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5日联合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建委、计委报告,要求逐步停办国家自营船舶保险业务。并建议首先对航行日本航线的船改由船公司自保,即由船公司按照当时投保全险的保险费率(全年按船价的1.2%)提取自保费,单独列帐,用于事故补偿。与国外合营的船和航行欧洲、地中海等远洋航线的船仍然按以往办法保险。1969年1月1日起,远洋船全部停保,改为船公司自保(合营公司船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972年3月交通部通知,从4月1日起恢复船舶保险,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舶全部投保全损险,附加四分之四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搁浅、触礁、共同海损分摊四项条件和战争险。船舶航行区域为世界各地,但在冰区航行时,应及早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免赔额500英镑。上海远洋运输公司除两艘老旧船(“胜利”和“真理”轮)未投保外其余船全部投保。保险期限从4月1日零时到12月31日24时止。保险费率按照所保船舶船龄大小及船舶技术状况加以区分:船龄在5年以内(1968年及以后建造)的船为0.6%,船龄6~10年(1963~1967年造)为0.65%,11年以上(1962年及以前造)的船为0.7%,战争险一律为0.1%。船舶保险的具体手续,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以便及时对国外分保。这一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和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中方)船舶共30艘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是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制订了中国的船舶保险和战争险条款,办理船舶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973年和1974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仍然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197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了《船舶保险业务手册》,指导船公司和船舶共同搞好船舶保险业务。1975年船舶保险险别未变,航区仍为世界各地,但增加了“除南朝鲜、南越、朗诺集团的柬埔寨、以色列和南非以外”一条。保险费率仍按船龄划分,分级更细,由原来的3个级差改为5个级差:3年以下(1973年及以后建造)的船为0.45%,3~10年(1965~1972年建造)为0.5%,11~15年(1960~1964年建造)为0.6%,16~20年(1955~1959年建造)为0.7%,20年以上(1954年及以前建造)为0.8%,费率平均较上年有所下降。战争险费率仍为0.1%(1977年1月1日起调低为0.05%)。免赔额改为按投保船舶保额高低而区别,即保险额在250万英镑以下为800英镑,250万英镑以上为1000英镑。此后,保险工作一直比较平稳。1979年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成立,其涉外事务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代办,船舶保险业务也由其代向保险公司办理。全部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条件与上海其他船公司大体相同。
198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商定,船舶保险改按美元办理。同时,对船舶保险费率的计算办法进行修改,除按船龄划分外,又增加以上一年为基数按前5年实际保险赔偿率平均数进行调整的办法,具体由各公司直接与当地人保分公司计算。实际平均赔偿率每年12月底以前,由各船舶公司与人保分公司核对计算。核定赔偿率时,对于未决案,已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金额65%计算,未提供担保的赔案由各地协商,最后报总公司备案。战争险费率调低0.04%。免赔额按船舶保额大小确定。保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船为1000美元,保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的为2000美元,保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为3000美元。
1981年,上海远洋运输船继续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其中上海远洋运输公司135艘船,前5年保险赔偿率平均为70.44%,经双方商定全损险保险费率与上一年相同。上海其他远洋公司船舶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相似,保险费率有高有低。其中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22艘船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保费费率比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低约15%。1982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知,鉴于伊朗和伊拉克两国战争的影响,投保战争险的船舶到伊朗布什尔港(BUSHIRE)和地中海东岸的贝鲁特(BEIRUT)、朱尼耶(JOUNIEH)港停泊7天以上,加收战争险0.5个百分点。无事故退回战争险50%的保费。到该两国以外海湾港口停泊14天以上者,加收0.0375个百分点的战争险费率。同时,中国远洋运价内规定了加收海湾航线战争附加费的条款。是年12月,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召开中远系统保险工作会议,总结全系统几年来保险工作成绩,确定1983年船舶保险工作任务。1982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保险工作做得比较好,144艘船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保险赔偿率为24.76%,决定1983年保险费率较上一年降低10%。同时,从这一年起,船舶保险内容增加一项“碰撞事故本船方直接损失”。上海其他远洋运输船也均投保全损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由各公司与保险公司核定。这一年开始,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的一艘客货船也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984年,上海有220艘远洋运输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全损险和战争险,其中上海远洋运输公司145艘船投保。前五年实际保险赔偿率平均为64.67%,全损险费率比1981年有所上升。战争险费率调整为0.06%,升高0.02个百分点。
1985年1月1日起,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和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船舶保险险别改为一切险(综合险)另加战争险。一切险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壳和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同时还包括全损险的几个附加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远远高于全损险。但船舶不适航、船东疏忽、船舶正常维修、损耗、船舶滞期费以及清理航道的费用,保险公司仍不负责任。投保一切险,船舶搁浅和机损事故的免赔额与全损险相同,仍按船舶保额高低订为1000美元、2000美元和3000美元。总的看,1985年投保一切险,与原来的全损险相比较,保险公司增大的责任范围主要是火灾、弃锚或丢锚造成的损失,船、机具及索具遭受风浪损害及船舶机件的损失等项,保险费率提高4%左右。具体费率,5年及以下船龄的船,保险费率改为0.71%,6~10年为0.84%,11~15年为1.02%,16~20年为1.23%,21~25年为1.48%,25~30年为1.77%。是年,上海远洋运输船全部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其中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投保150艘船;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55艘船,保额为14010万美元,其中油轮14艘。
1986年,远洋船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条款没有大的变化。一切险内容增加“承担被保险船舶碰撞任何固定、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造成该物体的丧失使用、延迟引起的费用或间接费用;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或锚地等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被保险船舶在国内作为拆船或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保险费率,根据船龄和上年保险业绩和市场情况变化而浮动。1988年以后,上海远洋运输船除继续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外,部分船开始向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条款和费率几家保险公司各有特点。是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不再承担船舶碰撞所致他船对第三方的污染风险责任,并首次规定一切险的最低保险费率为0.66%,全损险为0.52%。同时决定,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由于前5年平均赔偿率较低,本年度一切险费率比上一年降低10%,并规定免赔额由各分公司直接与各地保险分公司商定。其他船公司保险条件未变。是年,上海有235艘远洋运输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上海远洋运输公司150艘,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64艘,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11艘,中波轮船股份公司10艘。1990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继续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规定,1971~1990年建造的船为0.6%,1970年以前的船为0.7%,比上一年下降10%。战争险保险费率降低到0.02%,比原来降低50%。1991年,由于海湾战争,保险公司通知,远洋船从1月18日起,不要到海湾、红海及地中海东岸西亚地区,包括海湾北纬24度以北地区国家,即以色列、黎巴嫩、叙利亚、利比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红海阿拉伯沿岸、苏伊士运河等地区港口和海域。战争结束后,该规定就宣布废除。此后,战争险费率提高到0.04%,一切险保险费率与前几年相似,免赔额仍没变化。但条款规定“凡每起事故损失不超过2万美元的索赔案不扣除任何免赔额”。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海上运输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发布。是年,上海共有300余艘远洋运输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险别仍为一切险和战争险。其中上海远洋运输公司142艘,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92艘,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11艘,中波轮船股份公司10艘,其他公司40余艘。一切险保险费率计算重新作了规定:1970年(含)以前建造的船为0.7%,1971年及以后建造的船为0.65%。其中保额超过2450万美元的船为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