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市场不陌生的人大都知晓人寿保险公司在其中的积极与稳定作用,因为人寿保险汇集的资金不仅庞大且大都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程上,我们能经常看到人寿保险公司的重要推动作用。比如美国早期西部大铁路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有相当部分即为人寿保险业提供。新中国建立后,担负起发展中国人寿保险业重任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革开放以来财险与寿险逐步分营,寿险业最终走向独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历程可谓是新中国近60年寿险发展与股份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科室时代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面对这一回到人民手中全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与保险中心,刚刚从农村进入城市不久的中国共产党人迫切感到恢复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与压力。为了加快财政经济状态的好转,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与促进进出口贸易以及积累财政资金方面的积极作用,迅速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同年8月,陈云同志在上海主持召开了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与贸易部门的财经会议,会上金融组正式提出了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备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月21日,中央财委会就此事报请中央,旋即得到中央核准。
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就新中国保险事业及组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事宜进行了详尽讨论。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下,10月20日,新中国建立刚刚20天,统领全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兼任总经理,孙继武任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时,政务院各部委行署尚处在未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抢在了时代前头,毕竟经济发展的形势时不我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国有独资,成立时资本定为30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2月为了适应财产保险的需要,经财经委员会批准增资为600亿元。成立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下设四室一会,即秘书室、业务室、监理室、会计室与设计委员会。人寿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归为统一的业务室。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正式确定总公司机构分为10室,即秘书室、人事室、检查室、财产保险室、人身保险室、农业保险室、国外业务室、理赔室、会计室、设计室。各区公司则设8科,即秘书、人事、检察、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会计、研究。考虑到寿险资金运用的长期性及对国家经济的深远影响,建国后政府没有允许私营人寿保险公司继续营业的申请,新中国的寿险业自此进入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科室独家负责办理的时期。
当时办理的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不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另一类是按个人方式投保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简易人身保险。职工团体人身保险于1949年底首先在上海试办,1950年陆续在全国推开。1951年全国财经状况逐渐好转,国家开始对 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和铁路、航运、邮电等部门的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基本上解决这些单位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但其它单位大多仍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据后来统计,1953年初参加这种团体人身保险的全国职工将近100万人,应该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简易人身保险1951年才开始办理,当时的主要对象是城市中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搬运工人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及其家属。1952年底,全国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民众已达10万左右。对于低收入的普通民众而言,简易人身保险无疑为他们提供了尽可能的保障。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人身自愿保险保费收入为881亿元,付出赔款185亿元,对于安定群众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5年前后随着工商业公私合营的逐步完成,原先由资方支付的团体人身保险保费改由职工个人负担,从而导致该年度开始人身自愿保险业务呈现下滑趋势。1955年人身自愿保险仅完成全年计划的78%。此后中国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沉重打击。
1958年中国进入“大跃进”的狂飙运动中,人身保险事业也高歌猛进,此时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者达到 300万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者发展到 180万人。然而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国内相当部分人认为保险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停办保险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了。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在武汉召开,正式作出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精神,并布置善后清理工作。刚刚在新中国成长了10年的人身保险业面临着覆顶之灾。值得欣慰的是上海这时作出了冷静的选择。
上海是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源地,也是旧中国保险业的中心。解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更是在全国一直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面对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上海市保险界认为城市人民公社尚未建立,不能说保险作用已经消失,因此应该慎重考虑并提请领导妥善决策。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上海市委决定国内保险仍继续办理,人身保险也继续维持。但收缩的趋势已定,停办只是时间问题。1960年1月1日,保险机构正式并入银行系统,对外保留保险公司名义,国内保险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内部为保险处,区支行内为保险科,县支行内为保险股。
1965年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接总行密电,称将自6月1日起调整储蓄利率,定期储蓄存款由年息7.92%降为3.96%,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年息5%改为2.16%。这对大量人身保险业务而言必将导致严重的利差损失。上海分公司只好对外借口整顿业务,暂停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内部则密函总行,要求仍按50年代保险公司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即按5%年息长期不变的特别协议执行。总行回函则以国内保险早已停办为由,指出协议已作废。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分公司只好仅保留了一档 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敷衍门面,其余无形中停止。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上海维持了7年之久的人身保险业务也不得不停止。该年11月,全部人身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69年被大力精简机构,自1959年保留下来的国外保险业务此时已很难逃脱停办厄运了,其清理收尾工作由一个9人组成的保险业务小组收摊,因此曾被戏称为“九人治丧委员会”。
有趣的是,此时发生的一件事情又使文革时期的保险业部分地存活了下来。1969年上半年,外贸部门自国外进口的手表和白金在空运中先后发生丢失,由于受当时“砸保险”的影响,这批货物并未投保,因此损失严重。这一事件向周恩来总理汇报后,总理对“砸保险”的错误言论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严肃指出:“保险还是要办,保险是对外联系的一个渠道,敌人想孤立我们,我们不要自己孤立自己。”因此,在此后的文革时期涉外保险与再保险其实一直小规模地保留着。
恢复与独立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走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反展道路,保险对经济与社会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的需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事宜迅速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1979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会上及时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旋即批转,不仅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时还指出:“在重要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要根据保险业务发展需要,逐步设立保险公司,受保险总公司和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保险总公司领导为主。”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设置等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了具体指示。上述文件下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立即开始了紧张有序的恢复筹备工作。然而由于过去受冲击严重,多方设法动员归队的“老保险”也仅有两三个人,只好从江苏、上海借调数名“老保险”进京。大家设计制定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单证格式,于该年5、6月间首先推出了企业财产、货物运输以及家庭财产三个保险条款,报批核准下达。此后,保险业务逐渐恢复。1979年11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我国停办国内保险20年后重新召开的第一次保险盛会,无疑预示着保险发展一个新时期的到来。
1980年底,全国除西藏以外的 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恢复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共311个。在建制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正式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其管理体制则基本沿袭50年代以来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适应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27日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同时准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翌年7月28日,董事会与监事会正式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根据章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以及再保险等业务。”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
与文革后财产保险业务迅速恢复有所不同,1982年3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一年期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后,人身保险业务才逐渐走向正常。
人身保险恢复之后,发展势头相当迅猛。1982年由于刚刚起步,保费收入仅有159万元,1983年迅速上升到 1044万元,1984年又比上年度增加6倍多,达到 7250万元,1985年则迈上新台阶,首次过亿元,达到 4.41亿元。1986年更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高达11.336亿元。短短四年时间内,人身保险在积累社会资金方面的巨大作用开始显现出来。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有1.82亿人次参加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高达46亿元。
在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与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中,作为唯一的国家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它在管理与经营体制上的某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在中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了《改革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的文件,保险领域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随即在全国铺开。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改进核算管理办法,也就是国内业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改进利润留成办法。第三,下放业务经营自主权。第四,下放干部管理权。第五,下放自有资金运用权。第六,下放财务费用管理权。从上面这些可以看出,当时的改革立足点还在于由原先的管理行政机构化逐步向企业化过渡,尽管对增强企业活力有积极作用,但离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建立或者说股份制改革还有相当的距离。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单、费率、展业、理赔、责任准备金等各方面迥然相异,国际通行的模式是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实行的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兼有管理者的身份。尽管在公司内部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个部分,但在资金运用上其实合二为一。这势必危及到人身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因此随着全国保险市场格局在上世纪90年代的变化,在国内外保险公司已经风起云涌争夺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体制变革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基于此,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按照法律要求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四个子公司。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结束科室时代,走向独立发展之路。
1998年在公司整体改制的呼声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体制再次面临改革。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接收经营。1999年1月18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原先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则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一级法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由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脱离传统时代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独立登上中国寿险市场的大舞台。
股改与上市
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重要命题,其路径大都指向股份制改革,目的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激活企业活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后,作为唯一国有独资的寿险专业公司,为数亿中国人提供各种人身保险,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与社会辅助功能。1999年其保费收入已高达607亿元。然而毋庸讳言,这家国有公司当时具有一切垄断国企的痼疾,企业改造势在必行。
2000年1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进入实质酝酿过程。很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就提出了条条、块块、整体上市的三个方案,并征询专家意见。但由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角色特殊、历史包袱沉重,在如何看待外资入股上问题复杂,股份制改造一时难以求快。然而在中国入世承诺下,保险市场的开放为时不远,寿险市场份额一旦丧失,不仅恢复起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会危及到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因此迅速壮大实力、实现股份制改造成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惟一选择。
对于如何股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坚持四条基本原则:第一,全面重组,整体改制。第二,坚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控股的具体比例,将结合公司价值评估的结果和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状况来确定。第三,引入国际知名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第四,借鉴国际惯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与内部运作模式。股改、吸引外资入股、上市成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三部曲。
在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2003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由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组方案。根据该方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
新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剥离出的优质资产组成,在资产分割上其继承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9年6月以后的主险合同以及相关附加险合同形成的保险业务,即业界所谓的“新保单”,而之前的业务即“老保单”则留在集团公司。之所以如此拆分,显然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做准备。
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即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发行价分别是每股18.68美元和3.625港元,共发行股票74.4亿股,筹得资金34.8亿美元。2006年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速回归A股,以每股18.88元的发行价于2007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而完成了三地上市的宏伟计划。就市值而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全球人寿保险市场中的巨无霸。
延伸阅读:朱镕基与中国人寿的“秘密”
(本文作者为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