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最早的保险业务,可追溯到150多年前。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天津虽然未列入通商口岸,英国商人看到清政府软弱可欺,依然来津设店。1843年,经营海洋运输、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保险业务的怡和洋行和仁记洋行在天津设店,把保险业务带到天津,天津开始有了现代保险业。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天津被迫开埠,设立租界,外国商人蜂拥天津设店经商,并将各国保险业带入天津。
那时人们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做交易时,必须找一个中间人(旧时常称保人)作证,但这种沿袭下来的传统方法,因国外金融机构的落户而发生了动摇,继而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海外征集的档案表明,现代担保理念在近代天津的影响,不是一帆风顺的。通过1910年禄福礼不要以房地契为担保借钱给中国人事致山海关J.Hecks的建议函件,及1914年天津泰来洋行与天津华俄道胜银行间透支担保协议,可以看出随着社会金融活动的变迁,此时保单制度已应运而生。但这一制度在民国时期依然遭遇了尴尬,最先感到不适的就是敏感的银行界。20世纪30年代,苏州某银行招聘职员10名,其中7名因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而被拒之门外,同一时期,上海某大银行招聘,其中一应聘者成绩优异,名列第一,唯独在寻找担保人的问题上出了麻烦,先后换了7个保人,仍未通过银行审查,该应聘者走投无路,最后竟至自杀身亡。此类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发了天津金融界的深思。
从1933年开始,天津各大银行就担保制度的问题展开了调研。传统的担保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保人,再优秀的人才也难进门,即便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难免时过境迁发生变化。还有一类人也很让银行为难,即声望显赫却并不具备担保资力者,这些人经常让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承认,对方显然不具备实力,意味着银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不承认,显然会伤害“显赫人士”的感情。
到了民国时期,“保人”们的日子也挺难过。社会分工越发精细,加之社会风气已经不同于前,当事人徇私舞弊、携款潜逃事件时有发生,把身后的“保人”晾到了前台——好心好意地成全了人家,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严重的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酿成人生的悲剧。渐渐地,愿意为人作保者越来越少,尤其是经济宽裕的富人,因爱财和惜誉,大多不再为人作保。剩下的就都是家境平平之人,他们虽然不一定具备经济实力,却为助人一臂之力而成为保人队伍的主力。但是选择这样的人为人担保,一旦当事人出了问题,无论保人还是银行方面,无一不遭受损失。
那时人们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做交易时,必须找一个中间人(旧时常称保人)作证,但这种沿袭下来的传统方法,因国外金融机构的落户而发生了动摇,继而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海外征集的档案表明,现代担保理念在近代天津的影响,不是一帆风顺的。通过1910年禄福礼不要以房地契为担保借钱给中国人事致山海关J.Hecks的建议函件,及1914年天津泰来洋行与天津华俄道胜银行间透支担保协议,可以看出随着社会金融活动的变迁,此时保单制度已应运而生。但这一制度在民国时期依然遭遇了尴尬,最先感到不适的就是敏感的银行界。20世纪30年代,苏州某银行招聘职员10名,其中7名因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而被拒之门外,同一时期,上海某大银行招聘,其中一应聘者成绩优异,名列第一,唯独在寻找担保人的问题上出了麻烦,先后换了7个保人,仍未通过银行审查,该应聘者走投无路,最后竟至自杀身亡。此类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发了天津金融界的深思。
从1933年开始,天津各大银行就担保制度的问题展开了调研。传统的担保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保人,再优秀的人才也难进门,即便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难免时过境迁发生变化。还有一类人也很让银行为难,即声望显赫却并不具备担保资力者,这些人经常让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承认,对方显然不具备实力,意味着银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不承认,显然会伤害“显赫人士”的感情。
到了民国时期,“保人”们的日子也挺难过。社会分工越发精细,加之社会风气已经不同于前,当事人徇私舞弊、携款潜逃事件时有发生,把身后的“保人”晾到了前台——好心好意地成全了人家,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严重的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酿成人生的悲剧。渐渐地,愿意为人作保者越来越少,尤其是经济宽裕的富人,因爱财和惜誉,大多不再为人作保。剩下的就都是家境平平之人,他们虽然不一定具备经济实力,却为助人一臂之力而成为保人队伍的主力。但是选择这样的人为人担保,一旦当事人出了问题,无论保人还是银行方面,无一不遭受损失。
传统习惯已然不再适用,改革的呼声连成一片,包括天津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著名的“北四行”、“南三行”在内的各大银行皆深表赞同,众无异议。
分歧在于究竟是彻底与传统决裂,解放“保人”,还是采取迂回战术,温柔地与之告别。二者虽观点各异,却殊途同归于“以特种保证金(即押金)代替保人”的共同理想。
中国银行忧虑于若彻底抛弃保单制,是否能够被社会接受和有效施行。有鉴于此,可以在“特种保证金”制度彻底取代保单制度之前,实行缓冲办法,即暂不废除保单,把“保人”改为“介绍人”,“介绍人”将按照银行的设计履行新的职责,但不再承担原“保人”的风险。
特种保证金制度显然是个更有力的约束办法,若当事人舞弊,不但可以弥补银行的损失,还减少了核对保单、追究责任等环节,于无形中节省了费用。况且,保证金必有盈余(员工不会人人贪污舞弊),盈余的资金还可以用作员工的福利事业,实在是一举两得。
金城银行则对特种保证金制度并不“感冒”。他们认为传统的保单制度固当废除,而且越快越好,但“特种保证金”制度也未必是当前最好的办法。因为它虽然强于保单制,但仍然没有脱离其个人主义色彩,而当时的社会已然实现了精细的社会分工,二者并存,并不能做到相符相映。列举实证,如英国银行实行的是职员随时轮换岗位,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长期占据某一岗,如此舞弊案件明显少于其他各国。欧美各国银行则盛行成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公司,为员工身份保险。不妨效仿此法,联合国内各大银行组织“信用保险集团”,专门解决员工身份保险问题……
这是发生在1933年的事,国内各大华资银行对新办法的可行性展开了热烈、翔实的讨论,讨论持续了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银行间十几次修改和交流了意见稿。称得上是新观念对旧习惯的一次声势浩大的讨伐。结果如何,不言而喻,保单制度必然在依旧故我地流传。因为,任何新事物的贯彻普及都不是几次讨论所能了事的。但是,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必然以新旧理念的撞击为先导,为开篇和序曲,这是无论如何不能节省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