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宣民初字第0846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
负责人高勇,经理。
被告林成行,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青风夹道1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林成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称,2002年7月11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光大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自2005年7月1日起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向其提出索赔,2006年12月22日其赔偿光大银行153655.86元,并受让了光大银行的债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偿还欠款153655.86元并偿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林成行的下落,保险公司亦无法继续提供能够向林成行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斌
二○○八年 十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