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宣民初字第06459号
原告于永力,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李屯乡李屯村1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
负责人蔡丰绩,总经理。
原告于永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永力诉称,2008年3月27日,其为京JQ0679松花江牌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4月27日,其驾驶保险车辆与霍德胜发生交通事故。其支付霍德胜保险金3603.38元,尚欠4495.8元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95.8元。
本院认为,于永力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永力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斌
二○○八年 七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