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苏省保险学会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2008年首次保险法研讨会,在宁保险业各会员公司法务(理赔)人员、南京大学法学专家及南京法院法官共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平安人寿江苏省分公司两核管理部戴辛经理从一保险理赔案例入手,解析“人身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同时死亡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以此为出发点,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同灾难中遇难人员死亡先后推定规则”可否准用于保险金受益、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高级法院专门制订适用于保险金受益与分配的司法解释会否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灾难中遇难人员死亡所作推定结论发生冲突、我国保险法当采“受益人中心主义”还是“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受益人利益”能否等同于“受益人继承人利益”、我国可否参照美国《标准统一死亡法》在法律层面确定普遍适用的标准,以及共同灾难条款及幸存者条款究由立法解决抑或司法解释还是通过保险人格式条款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者一致认为,保险立法滞后于业务实践,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实务中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亦严重影响了保险经营的精算基础,我国在保险合同法律建设方面工作亟待加强。
研讨会主要发起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博士等学者建议江苏省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界学术性群众团体,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也能够有所作为。
亦有学者认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医疗费用保险在理论上适用损失填补规则不应存在异议,保险业者应有意识地以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产品取代医疗费用补偿产品,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维护投保方利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