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联合出台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机动车之间未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到指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接受定损、理赔。本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动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手机有拍摄功能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包括准驾车型和证件的有效期),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交警、保险公司将免费提供)。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事故查勘、定损,也可以就近选择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车辆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直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须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记录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目前,宁波市首批建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物损保险理赔中心共3个,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为每日8:30―17:30,节假日正常对外服务。不在这一时间内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前来处理,也可双方约定在24小时内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另外,宁波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开发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以此控制骗保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