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有何变化?昨日,湖北省保险学会邀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法学博士杨华柏来汉,进行了解读。
杨华柏一直在国务院及中国保监会从事金融保险法律法规的研究,他说:“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更注重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修补了以前的法律漏洞。”
他说,这次修订,历时4年多,完全公开透明,在网上征集的意见多达2万多条。
明知有假,仍卖出保险
保险公司不得借此拒赔
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又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
杨华柏表示,老百姓今后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如果已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把保险产品卖给了投保人,这个保险合同仍是有效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赔的,早点赔
不该赔的,说清理由
对理赔难,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充。其次,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核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此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免责条款”不醒目无效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本次修订中一步步得到加强和完善。”杨华柏举例说道,最显著的是,规定若“免责条款”不醒目都会无效。
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并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要理赔时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因此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