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新《保险法》一方面理清了不少模糊点,把目前保险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实务操作的可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优化了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司法环境,为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突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对保险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些新要求,会议提出应当从会员单位个体以及保险行业整体两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从会员单位个体来看。第一,修改现行保险条款。对照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对现行保险条款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新要求的一律加以修改。第二,完善现行保险单证。特别是针对新《保险法》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规定,完善现行投保单,制定投保风险提示书,强化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第三,调整现行承保理赔实务。加强对代理人和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大生存调查和前期勘查力度,主动履行说明义务,提高承保质量。培养核赔人员的法律思维,提高迅速甄别案件焦点问题的能力,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质量。第四,加大新《保险法》培训力度。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尤其要加强展业人员和理赔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
从保险行业整体来看。第一,对内加强行业协作。在履行新增法定义务时,行业可统一措辞和做法;在打击恶意投保和保险诈骗等行为时,业内可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对外加大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力度。对于有利于保险行业发展的修订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如何确定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等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行业统一做法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对于新《保险法》规定不够明确的条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商和探讨,推动司法机关尽早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