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即将施行之际,中国保险学会召开“学习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专家学者座谈会”。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主持会议。
本次座谈会的主题为“加强规范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来自保监会办公厅、法规部、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题,就如何准确理解和合理适用新《保险法》中关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交流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邢海宝副教授重点分析了新《保险法》的保险合同部分,他表示,从静态看,新保险法着力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尤其是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被保险方的义务和责任。从动的方面看,新保险法重在明确和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限制保险人脱离保险责任的权利,进而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督促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确保被保险方能够及时获取应得的赔偿。新保险法有助于遏制比较严重的索赔难现象,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保险人的守约和履约保证,保障被保险方的合理期待,实现保险的宗旨和功能,避免和化解因赔与不赔、赔多赔少、赔快赔慢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提振人们对于保险市场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王绪瑾教授表示,新《保险法》如实告知的规定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对保险经营者而言,应完善签收制度,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的如实告知,是否收到或如实告知,均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字,以免事后纠纷;加强核保工作和售后服务的管理,完善保险流程管理。保险行业自律的完善,在保险自律组织制度完善的同时,要完善“黑名单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大学郑伟副教授表示,新《保险法》修订在合同设计、要约邀请、核保、合同履行和理赔等五个环节凸显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五个环节贯穿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挑战。他还提到,关于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等问题尚未理顺,值得探讨。
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就如何正确对待寿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合理界定免责条款的范畴,准确把握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尺度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新《保险法》中受益人和受益权、年龄误告的处理规则、寿险合同的宽限期和缴费催告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于海纯副教授详细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对车险实务的影响。他从说明义务新规、特定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和第三者直接给付请求权等难点出发,提出了系列可行性对策。
首都经贸大学朱俊生副教授表示,新《保险法》的修改体现了从以事为本到以人为本,明确了监管目标。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他认为重要的不是市场的准入制度,而是退出机制,要使差的公司不能存活太久,要把差公司淘汰出去。现在对保险合作组织,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还缺乏,只是对其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其他还没涉及。建议考虑平等对待弱小的经营主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鹏副教授认为,保险业法修改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对保险公司股东和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修改、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加强监管、增加了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种类并对这些违规行为施以处罚和强化保险公司员工、代理人、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