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险企经营交强险仍有障碍
尽管交强险经营仍处于连年亏损状态,但外资险企参与经营交强险的脚步并没有停止。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已核准中意财险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至此,包括美亚财险、利宝保险(和讯放心保)、中航安盟、国泰产险、富邦财险、三星财险和安联财险在内的8家外资险企已取得交强险经营资格。
由于赔付成本逐年上升、经营模式不清晰和监管环境待改善等原因,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多年处于亏损状态。开展交强险业务的外资险企也未能幸免。
日前披露的42家险企的交强险报告中,仅有的两家外资险企——富邦财险和利宝保险的数据显示均处于亏损经营。其余几家外资险企由于都是今年才陆续开展业务,尚没有信息披露。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外资险企来说,激活交强险这一领域,从而借机进入并扎根商业车险市场才是他们最主要的目的,因此,外资险企早就料到要经历一段亏损期。
富邦财险车险商品部负责人连静姬对记者表示:“过去外资财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只能由其他中资财险公司代卖,保费要分摊,车主在投保流程上也比较麻烦。获得经营交强险的牌照之后,车险业务推动明显比以前顺畅,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了保费增长。”
在车险业务赔付率较高的情况下,交强险的开展能带动外资险企整体车险业务上升多少,目前尚不明朗。不过据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7月,富邦财险的保费收入为1.9亿元,比2012年的8312.44万元大幅增长132.7%;国泰财险的保费收入为2.7亿元,同比增长77.8%;利宝保险的保费收入4.4亿元,同比增长10.8%。
保监会方面认为,交强险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进一步完善了交强险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引进吸收国外强制保险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毕马威最新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也预计,外资公司会带来更好的服务质量和更先进的运营模型,他们的竞争能够激励行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总体竞争能力。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交强险市场,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并对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冲击。不过也有人表示,短期内影响有限。
毕马威报告显示,大多数受访企业预计,向外资开放交强险市场在未来两到三年内对我国非寿险市场的影响不大。有限的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以及暂时不能完全利用他们在车险定价方面优势的现实情况,是外资公司发展的主要障碍。
目前外资险企的分支机构铺设确实有限,这些公司的交强险业务一般仅在2-4个地方展开。如中航安盟在吉林、四川和陕西等地开展交强险业务;利宝保险在重庆、北京、浙江和广东开展;美亚在上海、广州已开展业务等。
毕马威报告认为,直销渠道尤其是网销渠道,很可能成为外资保险公司打破中资公司市场垄断地位的更为可行的销售策略。
不过,从外资险企的经营情况来看,大多都有自己的一套经营战略。美亚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的车险经营中,仍将继续贯彻“核保严谨”的理念,健康发展业务,不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价值而非仅销售产品短期获利”。安联财险则表示,在高端德系车市场已经打开了局面,除了继续维持原有的客户,还会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交强险经营司法环境仍待改善
连续几年经营亏损的交强险经营,尽管2012年亏损的总体态势未变,但情况却好于往年。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交强险经营亏损54亿元,同比减亏38亿元;交强险赔付率为77.6%,较2011年下降了4.3个百分点;综合成本率为107.9%,较2011年下降4.4个百分点。
司法环境的改善成为实现这一业绩的原因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朱仁栋表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交强险司法实践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也对延伸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对审理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由于《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在2012年12月,其对交强险经营具体影响还有赖于后续的数据支持。
司法环境好转
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各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的审理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标准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21日,《司法解释》正式对外颁布。
业内法律人士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交强险案件纠纷中所遇到的问题建立了标准,有利于保险行业尤其是车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此前,由于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存在模糊地带,在法律实践中,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有时会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给公司经营带来压力。”一位业内法律人士对记者指出。
举例来讲,目前我国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额为12.2万元,其中,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在个别地区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忽略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而直接以最高限额赔付,或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分项限额打通以最高限额赔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强险的经营负担。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要“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强调和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缓解和规范。
同时,《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设计、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权不能转让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以主张增加保费等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利益的维护。
仍待改善
尽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交强险的经营带来一定利好,但是业内人士也普遍指出,《司法解释》与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等相比,部分条款使险企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责任增加。
据悉,《司法解释》中发生变化的条款主要包括:险企需对酒驾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被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医疗赔偿范围覆盖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优先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较多赔偿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条款从理论上来讲,可能会造成交强险赔付率的上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举例指出,《司法解释》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优先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影响了各保险公司中对商业三者险不赔精神损害的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位保险业内法律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规定将事故责任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赔偿两个审判合一,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审判在民事法院进行,民事法官对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了解不足,所以就会出现忽略保险合同约定,将责任进行简单相加,均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
另一位从事法务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对交强险赔付率的影响,受到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如代位追偿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的使用等。其对交强险经营的影响究竟几何,将在2013年的交强险数据中有更为清楚的判断。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交强险司法环境的改善才起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交强险条例》修改已入日程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包括《司法解释》《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交强险赔偿的规定,存在部分不一致的情况,法律规范的梳理统一亟须进行。
在今年7月21日保监会召开的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对《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问题。他认为,我国交强险现行的“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强险定位不清晰、政府和保险企业的主体角色模糊、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从短期看,要研究建立区域费率制度,适时调整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规范诊疗和伤残鉴定标准等,完善救助基金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改善外部经营环境。从长期看,需要对《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定位。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法规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交强险条例》的修订已于2012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中“需要积极要求论证的项目”,由保监会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