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9年以前:再保险始终具有半殖民地性质
虽然中国再保险的思想萌芽也许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周文王关于“救患分灾”的概念,但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转移责任的分保业务,再保险是在19世纪西方保险业进入中国之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说,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标志着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开始,那么,直到1929年以前,无论是外商还是华商保险企业均以直接业务即原保险为主,独立从事分保业务的中国民族保险机构尚未产生。
1929年12月,上海联保、联泰、肇泰、羊城等4家保险公司设立四行联合总经理处,次年2月又有太平、华安、宁绍、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等机构相继参加,改名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参加的公司签订了联合分保协定,可以接受巨额分保业务。这是中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性质的、由民族保险企业组成的再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看成中国再保险发展的历史起点。值得指出的是,此时相距1865年中国创立第一家经营直接业务的民族保险企业“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已经晚了60多年。自1929年开始,中国相继成立了若干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被特许专营再保险业务;1942-1945年间共有80家华商保险公司参加,分别组成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十五联分保集团、华商联合分保集团;以及1946年在上海成立的由中央信托局参股控制的中国再保险公司,等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再保险和原保险一样,尽管都曾历经沧桑,但也有过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的两三年内,保险机构迅速增长,仅上海市就从1946年的133家增加到1948年的241家,其中华商178家、外商63家;重庆市也从1946年的14家增加到1948年的76家。表面看来,保险业似乎呈现出繁荣景象,而实际上,那是虚假的、短暂的“繁荣”,在表面的景象背后隐藏着极其严重的问题。就再保险而言,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资本实力不足。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只有40万元,中央信托局参股控制的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也仅有2亿元法币,几大分保集团的资本金少则400多万元,最多的也不到5000万元,参加分保集团的保险公司中,大多数公司的资本金在15-50万元之间。二是机构很不稳定。由于市场监管不力,报批手续不严,加上市场竞争激烈而无序,致使经营再保险业务的机构一会变更,一会改组,一会倒闭,表现出极不稳定的特点。三是自留额低、依附性强。中国民族保险机构由于受资金、技术、经验限制,自留额普遍订得很低,超过限额部分虽然也在民族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一些分保,但主要还是依靠瑞士、英国、美国等国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解决分保问题。如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与英商的火险分保合约11线中,英商就占10线,水险分保则全部由英商接受。还有些华商公司甚至将业务直接介绍给外商承保,只求收取佣金,甘当外商附庸或保险经纪人,毫无独立性、自主性可言。据估计,当时中国的业务至少有90%通过固定分保、预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等方式分往国外。由此可见,1949年以前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性质。
二、1949-1979:再保险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自1949年以后,中国再保险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特点,在发展过程中既出现过“波峰”,也出现过“波谷”。
第一次“波峰”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后,上海市军事管理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着手对保险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在很短的时间内批准了100多家保险公司复业。鉴于复业后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十分有限,原有的分保集团大多数已经解体,经军管会金融处批准,于1949年7月成立了民联分保交换处。这是一个互助合作的分保组织,共有48家华商私营保险公司参加分保交换业务。上海民联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如火险和水险的最高限额分别为3.2亿元和1.6亿元;在其成立之后的8个月时间就实现保费收入43.85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会员公司的保费和同业公司分来的保费。上海民联与当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分保交换处一起,为消除旧中国再保险市场对外商的依附心理及其半殖民地性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再保险市场的恢复和重建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成立之后,中国再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得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两家国营公司与其他华商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展业优势和强大的承保能力。成立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火险限额为30亿元,水险为15亿元,兵险为7.5亿元,人身险和农业险等其他险种为10亿元;中国保险公司的火险最高限额连同合约共计12.5万英镑,折合人民币7.5亿元,水险为8.5万英镑,折合人民币5.1亿元。为了理顺分保关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分公司的指导下,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于1950年4月进行了改组。改组后新民联的共同自留额最初定为人民币6.25亿元,后调整为7.5亿元,其中20%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占,80%由全体交换公司(包括改组前的18家在内共计25家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占。由于国营公司既可以直接承揽巨额业务,又可以接受民营公司的溢额分保,其保费收入迅猛增长。据统计,1950年5月,国营公司的保费收入所占市场份额已高达70%,其余22%和8%则分别为外商公司和华商公司占有。自1952年1月实现保险业合并经营之后,新民联改组为公司合营的新丰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分保业务;与此同时,外国在华保险公司纷纷退出中国保险市场。到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收入达344亿元,而中国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多达722.2亿元。这说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三年时间内,再保险的发展达到了第一次高峰,并形成了国家垄断的局面。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再保险和原保险一样,虽然几经整顿和调整,但总体上仍然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势头,在“大跃进”时期甚至还短暂地出现过又一次高潮。到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出分保费54.12万英镑,分入分保费65.07万英镑,第一次在外汇收支上出现入超的局面;1958-1961年,分出分保费共计195.90万英镑,分入分保费共计323.80万英镑,分入比分出超过120多万英镑。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与近30个国家的6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再保险业务关系,签订了200多份分保合同,涉及货物运输险、船舶险、航空险、信用险、建筑工程险、意外险等10多个险种。
遗憾的是,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继50年代初停办国内再保险业务几年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在1958年底作出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自1959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领导,成为该局下属的一个处级单位,继续办理国外保险业务,而国内保险市场则进入收缩、停办、清理阶段。这种局面在后来有所变化,保险管理体制也进行过一些调整,但从根本上说,从1959-1979年的20年时间里,中国的保险和再保险一直处于发展的低谷,即使是国际业务也处于勉强维持的状态。在“文革”期间,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产物”,“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因此有人提出不但要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也应当停止。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受到严重冲击,除了继续与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外,其他分保关系实际上已经被中断了。
三、1980年-2000年,中国再保险呈现出稳步上升的态势
自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在新的环境条件下,中国再保险结束了过去那种波浪起伏、曲折坎坷的发展历程,呈现出稳步上升的发展态势。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停办20余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并在原有基础上大力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83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这为保险和再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体制条件。到1996年为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大力发展直接保险业务的同时,还通过其内设的再保险部和驻海外各地的经营机构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首先,再保险业务范围由传统险种进一步扩展到卫星发射、海洋石油开发、核电站等高科技、高风险领域;其次,业务量持续发展,年均增长幅度在20%-30%之间;再次,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先后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余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关系。还值得指出的是,在1980-1996年期间,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生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其一,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变化。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后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之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1992年,中国保险市场首先在上海试行对外开放,美国友邦、美亚等外资公司陆续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保集团,下属中保财产险、中保人寿险、中保再保险三家子公司,此外还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永安、华安等多家股份制保险公司问世。这些情况表明,中国再保险的市场主体已初步形成多元化格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状况已成为历史。
其二,再保险业务从单一的国际业务向多种业务并存的局面转变。过去人民币业务没有办理分保,随着其他市场主体的出现,国家保险主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遵照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88年开始,其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以及除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超过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或公积金)10%以上部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这是国内实行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初期阶段,当时国内各保险公司主要向人保公司的再保部办理分保业务。1992年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获得批准,可以经营国内和国际再保险业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在把法定分保比例降为20%并明确法定分保具有强制性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这说明,有关法规实际上为商业分保留下了发展空间,也为中国再保险市场形成主体多元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格局提供了基本的政策环境。
近几年来,尽管经营法定再保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法定业务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1996年7月,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中保集团下属的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的再保险业务,同时还代表国家统一经营法定分保业务。在成立的第一年公司共实现分保费收入79.35亿元,1998年增长到122.52亿元,共增长54.4%。
1999年3月,适应中保集团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授权,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各类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的法定和非法定再保险业务。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努力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挥主渠道作用,无论是法定业务还是商业业务、国内业务还是国际业务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0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40.43亿元,同比增长18.61亿元,增长幅度为21%。在全部分保费收入中,法定财产险业务115.36亿元,法定人险业务20.04亿元;国内商业财产险业务1.02亿元,商业人身险业务3700万元;国际商业财产险业务3.64亿元。截至2000年底,该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51.2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6.03%,其中流动性资产达135.23亿元。
从全国再保险市场看,1999年以来的商业业务同样呈稳步增长之势。2000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共完成商业分出业务19亿元,较上年增长11%;完成商业分入业务6.3亿元,增长57.5%。2000年成立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当年就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分出保费225万美元;同时还加强与国际核共体的交流与合作,分入保费74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