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赔
上海远洋船舶理赔最早出现于轮船招商局成立之后,外国航运商极力破坏,使该局的经营面临极为险峻的形势。清光绪元年(1875年)四月,招商局“福星”轮在中国黑水洋附近被英国怡和洋行附管的“澳顺”轮撞沉,溺死63人,损失漕米7000余石及其他货物。经上海道台与英国领事会审判定,由“澳顺”轮船商赔偿1.1万两白银。但由于该船主逃走,招商局不仅未追回赔款,反而付出抚恤金2.4万两。两年之后才追回赔款1000英镑(折合3600余两)。使招商局蒙受很大损失。此后,招商局开办仁和保险公司,济和船栈保险局,使局属船舶遭受事故损失时有了保障。光绪四年初,“厚生”轮在厦门附近沉没,即从保险金中取得了7.75万两赔偿金。以后到光绪九年的五年间又发生了“江长”、“伊敦”、“和众”、“汉广”、“美利”、“兴盛”、“怀远”等七艘船重大海损事故,大多以保险费进行赔偿,使船队得以维持和发展。20世纪早期,上海船舶保险业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国内政局混乱,内战不断,轮船运输安全无法得以保障,特别是轮船招商局重大事故频频发生,仅民国5~15年10年间就发生海损事故10起之多,死亡3000多人,损失船舶总吨9844吨,占当时全局船舶的五分之一。事故原因多系人为因素,其中3起为军阀征用而肇事,3起系管理混乱造成。多数没有得到足额赔偿。民国5年4月初“新裕”轮被北洋政府海运部征用,在天津满载军队枪械开往福建。4月23日在浙江南鱼山附近洋面,被负责监护的“海容”轮猛撞,造成军火爆炸而沉没,全船船员和千余官兵除10余人获救外全部遇难。其他由于管理混乱,船员技术水平低,频频发生失火、搁浅、触礁、沉船事故,船舶资产和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迅速恢复和发展船舶保险业,使船舶财产安全有了保障。1963年,远洋船“跃进”轮首次出航日本,在开船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全险。4月30日该轮出航,第二天在济州岛附近触礁沉没,船货全损。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足额赔偿,船公司没受到大的经济损失。1964年4月,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成立后,上海远洋运输船队开始快速发展。是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4艘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保额155万英镑,实付保险费19303.5英镑,一年之内发生了3起事故,由于船公司和船上缺乏保险理赔工作经验,未及时办理事故签证等索赔手续,贻误了索赔时机,丧失索赔条件,船公司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为此船公司向各船印发了保险工作总结,介绍了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1965年6艘船投保全险,支付保险费33545.25英镑,按当时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23.1万元,全年收回保险赔款11867.5元,占保险费的5.13%,1969~1971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保险业务停办。这期间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的船舶仍然投保船舶险和保赔保险。1965~1972年期间该公司船舶保赔保险共发生赔偿案104件,赔偿外币累计为20.6万瑞士法郎,赔偿率为116%。其中船员医药费赔偿案41件,赔偿额占赔偿总额的9.5%。货损货差赔偿案61件,赔偿额占总额的88%。其他两案一为码头工人受伤,一为污染河水,赔金占的比例为2.5%。人民币赔付率高达402%。主要是1971年12月“新丰”轮在天津港外撞沉“津水”19号渔船,造成人身伤亡,赔款高达63.5万元,占全部人民币赔款的98%。自1973年起,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船舶保赔保险的保费和赔款全部合并到船舶险业务中统计,不再分开计算。
1972年远洋运输船恢复办理保险业务,至1974年底3年内,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共发生大小保险索赔事故54件,其中碰撞事故36件,搁浅7件,触礁沉船事故1件,其他事故10件。按事故发生地域划分,国内45件,国外9件。1972年该公司22艘船投保,交纳保费10.6万英镑,收回保险赔款3251.16元(当时折算473英镑)。1973年24艘船投保,交纳保险费14.1万英镑,保险赔偿15.98万英镑,赔偿率113.38%。1974年赔偿率为178.4%。事故原因主要是船舶靠离泊位时,驾驶疏忽、操作不当、碰船和码头,约占事故数的42.6%。其次是海上航行,避让迟缓,措施不当,而发生碰船。第三是对港口航道情况不熟悉,造成船舶搁浅等。其中比较突出的大的事故有:“建设”轮1974年4月14日在日本鸣门海峡触礁,船体折断沉没,属全损事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船公司207万元。12月9日“东安”轮在上海港码头卸大件卷钢,货物移动,船舶倾翻在黄浦江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船公司在总结事故教训后要求各船进一步重视安全工作,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各船认真学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编印的《船舶保险业务手册》,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船舶保险及理赔工作,维护国家整体利益。1975年1月1日,中国外贸、外交、交通和财政四部共同批准颁发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印的中国第一部海运保险工作理算法规——《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使船舶海损理算工作有法可依,打破了以往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指西方大国)垄断海上事故理算的局面,增进中国同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的联系,维护国家利益。
1975年以后,远洋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有所好转,但仍不稳定。1976~1980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共发生保险赔偿事故126起,5年内保险赔偿876.89万美元,平均赔偿率为70.44%。事故中属于擦碰船舶和陆上设施案80起,占事故数的63.5%。其次是共同海损和搁浅案。比较突出的案例是“汉阴”轮1977年10月20日与香港“凯歌”轮在大连锚地碰撞沉没,保险赔偿360万元;“长安”轮12月2日在日本横滨分割航道搁浅和10月24日“梧州”轮在澳大利亚碰坏散粮码头等。全年事故赔偿404.35万美元,折算人民币621.89万元,赔偿率达291.9%。1978年4月8日,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团结”轮去日本航行途中失火,造成船货全损,保险赔偿179.33万元。全年赔偿231.29万美元,赔偿率达106.43%。后两年情况较好,除1980年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的“宜兴”轮在上海船厂修船时火烧全损,保险赔款280万美元外,上海其他远洋运输单位没发生大的事故,保险赔偿率也比较低。1981年到1985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安全情况较前5年有较大改善,五年之内投保船舶724艘次,比前5年增加45%,交付保险费3148.88万美元,收回保险赔款1602.65万美元,平均赔偿率为50.9%,较前5年下降27.7%。其中1981年全年投保船139艘,发生保险事故共31起,收回保险赔款541.49万美元,赔保率101.76%,重大全损事故有“莲花城”轮9月26日在新加坡港内大仓货物爆炸,船货全损,收回保险赔偿费479.52万美元。1982年10月16日,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建德”轮在直布罗陀海峡与苏联水产加工船相撞,双方船东在英国伦敦直接协商,“建德”轮船东运用英国法律关于船东责任限制条款的限制金额,赔偿对方损失费57.54万元,了结该起案件。1983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投保145艘船,全年发生保险事故51起,收回保险赔款717.3万美元,赔偿率为103.71%,其中最为突出的事故是“龙溪口”轮,4月19日在印度洋发生货物爆炸沉船案,船货全损,赔偿船价款700万美元。1975~1985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舶艘数增加1.07倍,吨位增加1.83倍,船舶固定资产总值增长2.04倍。
1984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部联合发布通知:为适应国家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国家海域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6月1日起,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福州等6个口岸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使中国远洋船的海事理赔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1986~1992年,上海近20家远洋运输企业的远洋运输船继续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财产险,并有少量船舶向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投保。同时向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保赔保险,部分船向英国U.K.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伦敦和利物浦保赔协会和瑞典保赔协会投保。每年投保船300余艘,支付保险费5000余万美元。船舶保险赔偿率在65%左右,保赔保险赔偿率为68%上下。有力地保护远洋船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