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人的公司治理(在香港称“公司管治”)比较完善,在亚洲名列前茅。良好的公司治理为香港保险业的健康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公司治理追随英美,属于“外部治理模式”,强调外部的市场因素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为保证这种“外部治理模式”的有效运行,香港立法机关、有关监管机构、香港交易所和有关专业团体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准则、规则和指引性文件。这构成了香港公司治理的规范体系。保险人在公司治理方面除了服从上述规范体系外,还应遵守一些特殊的规定,如立法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条例》、保险业监理处发布的指引、精算学会发布的专业准则等。其中,最为全面、具体地反映保险人公司治理内容和框架的文件,是保险业监理处于2002年8月5日发布,2003年9月1日生效的保险人的公司治理指引。该指引是保险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级管理层架构
指引要求保险人的组织构架内应有清晰的统属关系和明确的职责划分。
1、董事局
董事局成员至少由3-5名成员组成,且至少有1/3的董事具有保险知识和经验。为制衡管理层及控权人的影响力,保证董事局决议的客观、公正,董事局的成员中必须有1/5是有才干和具广博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引还规定了独立性的认定标准。
2、主席及行政总裁
主席是董事局的领导人,行政总裁根据董事局的直接授权,负责保险人的整体保险业务运作。为平衡主席与行政总裁的权力,指引规定二者的任何一方不应有不受约束的决策权,且不宜由一人担任。
为使委任精算师独立和有效地履行职责,委任精算师和行政总裁不宜由一人兼任。
由于采取英美公司治理模式,香港保险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监事会。
二、董事局的职责及事务
在这方面,保险人的董事局和一般公司的董事局基本是相同的。特殊之处在于,获委任的董事及控权人的人选必须符合保险业监理处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保险业监管机构有权在适当的时候会晤保险人的董事和行政总裁,了解保险人运作情况,解释监管政策,并提出所关注的监管事宜。
三、董事局专业委员会
保险人的董事局除和一般公司相类似,设立审计、提名、薪酬、投资等委员会外,还须设立以下三个委员会:
1、承保委员会
承保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人的承保政策,列明评估各类承保风险的准则和决定不同承保范围的保费政策,并定期对承保政策和保费政策进行检讨。
2、理赔委员会
理赔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人的理赔政策,并监督保险人的理赔工作状况,确保提取足额的赔款准备金。同时,理赔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重大理赔案件或会引起连锁索赔的突发事件;有权决定何种理赔案件须向其呈报,并决定处理该等案件的方案。此外,它还须监督有关应对欺诈索赔案件的措施的执行。
3、再保险委员会
再保险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人的业务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于再保险安排实施前进行研究,实施后进行检讨和评估;根据市场的变化,在再保险人的同意下,调整再保险安排。
四、内部控制系统
保险人的内部控制系统,除了包括制衡措施、投资、资产管理及估值、审计、会计事宜、股息分派、可疑交易(防止洗黑钱)等内部控制的一般要素外,还须具备以下要点:
1、风险管理
保险人必须制定并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以便识别、量化、预防及控制保险人正在及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股市波动及货币和价格涨跌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人应当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将风险集中在某个方面或某个国家。
2、承保
保险人必须采取审慎的承保政策,必要时应通过独立的专业机构,公平评估所承保业务的风险;按承保风险的大小厘定保费。保险人不应承保超出其财力及保险知识所能应付的风险。
3、准备金
保险人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及假设,据以计算及提取准备金;须建立精算制度来评估长期保险业务的负债,并确保资产的性质及年限与负债的性质及年限之间,有审慎的、理想的匹配关系。
4、理赔
保险人应公开其理赔程序及标准,及时记录索赔要求,尽快拨出准备金,并不时将预提准备金数额与赔款实际发生额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足够的准备金。对于巨额和诈欺性质的赔案,应通知高层管理人员,以便在适当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
5、再保险
保险人应当对其承保的风险作出适当的再保险安排,降低因个别高风险业务及累计损失使整体业务遭受巨大亏损的风险。此外,还须对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析赔款摊回的风险。
6、精算
从事长期业务、雇员补偿或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委任一名精算师。该精算师应遵守保险监理处的有关规例或指引,核查此类业务的准备金。
五、客户服务
为加强拟投保人士的信心,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董事局必须贯彻下述目标:加深客户对保单所定权利和责任的了解,提高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董事局须列明公平对待客户的政策,并监督该政策的实施。董事局还须制定保险人与客户之间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客户投诉程序并告知客户。